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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

  • 異動日期:112 年 07 月 08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112.08.09 修正發布全文 18 條;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以下簡稱監獄)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典獄長處理監獄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典獄長襄助典獄長處理監獄事務。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1. 監獄得設下列科、室: 一、調查分類科。 二、教化科。 三、作業科。 四、衛生科。 五、戒護科。 六、總務科。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會計室。 十、統計室。
  2. 容額二千人以上監獄之教化科及戒護科各分三股辦事,總務科分二股辦事;容額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監獄之教化科、戒護科及總務科各分二股辦事。
  3. 外役監獄,調查分類科併入教化科辦事。
  4. 容額未滿三百人之監獄,調查分類科、教化科、作業科及衛生科四科併入戒護科辦事,亦不設政風室。
  5. 未設人事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
  6. 統計業務經進行區域整併者,統計事項由設統計室之矯正機關派員辦理。
  7. 監獄得設分監或女監,分監之容額在一百人以上者,並得分二課辦事。

調查分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刑人入監指導。 二、受刑人之直接及間接調查。 三、受刑人身心狀況之測驗。 四、受刑人社會資源需求評估、轉介及宣導。 五、受刑人之指紋、照相分類及其保管。 六、受刑人處遇之研擬、複查及建議。 七、受刑人出監後有關更生保護之聯繫。 八、其他有關調查分類及社會工作事項。

教化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刑人教化處遇、諮商輔導、心理衡鑑及心理治療。 二、受刑人累進處遇之審查。 三、受刑人假釋審查、維持、停止、廢止撤銷之建議及陳報。 四、受刑人文康活動、體能訓練及教化獎勵事宜。 五、受刑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教。 六、有關志工之引進、機關(構)、團體或人士協助推展教育、演講及宗教宣導。 七、新聞書刊閱讀、管理及監內刊物編印。 八、其他有關教化事項。

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作業之指導及技能訓練。 二、作業種類之選擇及作業計畫訂定。 三、作業材料之購置、收支及保管。 四、作業課程編訂、成績考及勞作金計算。 五、受刑人作業之配置、調動及作業獎勵事宜。 六、作業契約之擬訂。 七、作業器械之增置、收發、保管、檢查及修理。 八、成品之評價、發售及保管。 九、管理作業人員之調度及考核事項。 十、其他有關作業事項。

衛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衛生計畫及設施之指導。 二、傳染病預防及護理之訓練。 三、受刑人健康評估及健康檢查。 四、受刑人疾病醫療、衛生教育及醫療獎勵事宜。 五、環境衛生清潔檢查及指導。 六、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 七、受刑人戒護住院、保外醫治、死亡之陳報及通知。 八、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

  1. 戒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刑人之戒護、門戶鎖鑰管理及本監之戒備;舍房、工場之查察及管理。 二、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 三、器械、戒具、消防安全設備、無線電通訊機與告警設備之使用、訓練及保管。 四、受刑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 五、受刑人之身體與物品之搜檢、行為狀況考察及獎懲之執行。 六、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七、受刑人入監、出監與攜帶物品、金錢之受付、保管及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 八、赦免、減刑之陳報及保安處分場所之聯繫。 九、其他有關戒護管理事項。
  2. 女性受刑人之直接管理戒護工作,由女性擔任。

總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糧食之收支、保管、算及造報。 四、受刑人福利之籌劃與督導及死亡之善後處理。 五、公產及公務之管理。 六、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七、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分監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刑人之戒護。 二、管理員訓練及勤務分配。 三、受刑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 四、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 五、受刑人之行為狀況考察及獎懲之執行。 六、受刑人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七、受刑人監舍、工場之查察及管理。 八、受刑人與進出人員身體及物品搜檢。 九、其他有關分監管理事項。

女監掌理事項如下: 一、女性受刑人之戒護。 二、女性管理員訓練及勤務分配。 三、女性受刑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 四、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 五、女性受刑人之行為狀況考察及獎懲之執行。 六、女性受刑人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七、女性受刑人舍房、工場之查察及管理。 八、女性受刑人與進出人員身體及物品之搜檢。 九、其他有關女性受刑人管理事項。

人事室掌理監獄人事事項。

政風室掌理監獄政風事項。

會計室掌理監獄歲計及會計事項。

統計室掌理監獄統計事項。

監獄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