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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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監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刑人之戒護。 二、管理員訓練及勤務分配。 三、受刑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 四、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 五、受刑人之行為狀況考察及獎懲之執行。 六、受刑人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七、受刑人監舍、工場之查察及管理。 八、受刑人與進出人員身體及物品搜檢。 九、其他有關分監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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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第11條,分監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一、受刑人的戒護:分監負責監管受刑人,保護他們的安全和福利。 二、管理員的訓練和勤務分配:分監負責培訓和指派管理員,確保監獄內部運作順利。 三、受刑人的飲食、衣著、臥具、用品分給和保管:分監負責確保受刑人獲得適當的飲食、衣著、臥具和用品,並負責管理這些物品的存放。 四、衛生清潔事務的執行:分監負責監獄的衛生和清潔事務,確保環境衛生符合標準。 五、受刑人的行為狀況考察和獎懲的執行:分監負責評估受刑人的行為狀況,並根據法規執行獎勵和懲罰。 六、受刑人的接見、發受書信和送入物品的處理:分監負責管理受刑人的探訪、信件和送入物品,確保安全和合規。 七、受刑人的監舍、工場的查察和管理:分監負責監察和管理受刑人所在的監舍和工場。 八、受刑人與進出人員身體和物品的檢查:分監負責對受刑人和進出監獄的人員進行身體和物品的檢查,以確保安全。 九、其他相關的分監管理事項:分監負責處理其他與管理監獄有關的事項。 這些職掌的內容可參考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第11條的規定。
- 受刑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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