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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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第9條規定,戒護科所負責的事項包括: 1. 受刑人的戒護、門戶鎖鑰管理以及監獄的戒備。 2. 管理員的訓練和勤務分配。 3. 器械、戒具、消防安全設備、無線電通訊機和告警設備的使用、訓練和保管。 4. 受刑人的飲食、衣著、臥具和用品的分給和保管;衛生清潔事務的執行。 5. 受刑人的身體和物品的搜檢、行為狀況考察以及獎懲的執行。 6. 接見、發受書信和送入物品的處理。 7. 受刑人入監、出監以及攜帶物品和金錢的受付、保管,以及名籍簿和身分簿的編製和管理。 8. 赦免和減刑的陳報以及保安處分場所的聯繫。 9. 其他有關戒護管理的事項。 根據上述法條,戒護科掌理受刑人的戒護、管理監所門戶鎖鑰以及戒備工作。他們還負責管理員的訓練和勤務分配,並確保所內的器械、戒具、消防安全設備、無線電通訊機和告警設備的正確使用、訓練和保管。另外,他們還負責受刑人的飲食、衣著、臥具和用品的分給和保管,以及監獄衛生清潔事務的執行。戒護科還需要檢查和考察受刑人的身體和物品,並執行獎懲措施。他們也負責處理受刑人的接見、發受書信和送入物品事項。此外,他們還需要處理受刑人入監、出監的手續,包括攜帶物品和金錢的受付和保管,以及名籍簿和身分簿的編製和管理。戒護科也需要處理赦免和減刑的相關事項,以及與保安處分場所的聯繫。最後,戒護科還要處理其他相關的戒護管理工作。 例如,在第1項中,提到了受刑人飲食、衣著、臥具和用品之分給及保管的事項。這意味著戒護科需要確保受刑人能夠獲得足夠的食物、適當的衣著、舒適的臥具和必要的用品。另外,在第6項中,提到了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的處理。這表示戒護科需要處理受刑人的家屬或朋友來訪、收發書信以及送入物品等事項。 以上資料參考自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最新修訂於 2018 年 6 月 27 日。
- 受刑人名詞
- 攜帶名詞
- 赦免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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