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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戒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刑人之戒護、門戶鎖鑰管理及本監之戒備;舍房、工場之查察及管理。 二、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 三、器械、戒具、消防安全設備、無線電通訊機與告警設備之使用、訓練及保管。 四、受刑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 五、受刑人之身體與物品之搜檢、行為狀況考察及獎懲之執行。 六、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七、受刑人入監、出監與攜帶物品、金錢之受付、保管及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 八、赦免、減刑之陳報及保安處分場所之聯繫。 九、其他有關戒護管理事項。
  2. 女性受刑人之直接管理戒護工作,由女性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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