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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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作業之指導及技能訓練。 二、作業種類之選擇及作業計畫訂定。 三、作業材料之購置、收支及保管。 四、作業課程編訂、成績考核及勞作金計算。 五、受刑人作業之配置、調動及作業獎勵事宜。 六、作業契約之擬訂。 七、作業器械之增置、收發、保管、檢查及修理。 八、成品之評價、發售及保管。 九、管理作業人員之調度及考核事項。 十、其他有關作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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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第 7 條,作業科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指導和技能訓練的作業。 2. 選擇作業的種類並制定作業計畫。 3. 購置、收支和保管作業所需的材料。 4. 編製作業課程、進行成績考核和計算勞作金。 5. 安排受刑人的作業配置、調動和作業獎勵事項。 6. 草擬作業契約。 7. 增設、收發、保管、檢查和修理作業器械。 8. 評價、發售和保管成品。 9. 管理作業人員的調度和考核事項。 10. 其他相關的作業事項。 根據《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 72 條,犯罪嫌疑人有權利請求辯護律師代為辯護。 資料來源: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 業名詞
- 核名詞
- 受刑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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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