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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辦事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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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處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辦事細則第2條,所長負責處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則協助所長處理所務。這表示所長具有對所屬人員的指揮和監督權限,並且副所長的職責在於提供協助。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對上級長官的命令有服從的義務,因此,所屬人員應該服從所長和副所長的指揮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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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辦事細則第 2 條規定:「所長處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辦事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