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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辦事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看守所得設下列科、室: 一、輔導科。 二、作業科。 三、衛生科。 四、戒護科。 五、總務科。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會計室。 九、統計室。
  2. 容額二千人以上看守所之輔導科及戒護科各分三股辦事,總務科分二股辦事;容額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看守所之輔導科、戒護科及總務科各分二股辦事。
  3. 容額未滿五百人之看守所,輔導及作業二科併入戒護科辦事。
  4. 與監獄合署辦公之看守所不分科、室辦事,其業務並得由合署辦公之監獄兼任或兼辦。
  5. 未設人事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
  6. 統計業務經進行區域整併者,統計事項由設統計室之矯正機關派員辦理。
  7. 看守所得設分所、女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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