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辦事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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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辦事細則第 8 條規定了戒護科的掌理事項和女性被告之直接管理戒護工作。根據該條規定,戒護科的職責包括:一、被告的戒護、門戶鎖鑰管理和所內的戒備;舍房、工場的查察和管理。二、管理員的訓練和勤務分配。三、器械、戒具、消防安全設備、無線電通訊機和告警設備的使用、訓練和保管。四、被告的飲食、衣著、臥具、用品的分給和保管;衛生清潔事務的執行。五、被告的身體和物品的搜檢、行為狀況的考察和獎懲的執行。六、接見、發受書信和送入物品的處理。七、被告入所、出所以及攜帶物品、金錢的受付、保管,以及名籍簿、身分簿的編製和管理。八、其他有關戒護管理事項。另外,該條還規定女性被告的直接管理戒護工作應由女性擔任。 根據台灣法務部矯正署網站 ("http://www.moj.gov.tw/cp-47-4630-6182c-1.html"),我可以了解到這些內容的相關法規依據和具體運作方式。
- 被告名詞
- 攜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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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