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辦事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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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衛生計畫及設施之指導。 二、傳染病預防及護理之訓練。 三、被告健康評估及健康檢查。 四、被告疾病醫療、衛生教育及醫療獎勵事宜。 五、環境衛生清潔檢查及指導。 六、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 七、被告戒護住院或死亡之陳報及通知。 八、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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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資料,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辦事細則第 7 條規定了衛生科所掌理的事項。具體如下: 一、衛生計畫及設施的指導。 例如:制定監獄的衛生計畫,指導監獄設施的衛生標準。 二、傳染病預防及護理的訓練。 例如:提供監獄工作人員有關傳染病預防與護理的訓練。 三、被告健康評估及健康檢查。 例如:負責對被監禁者進行健康評估與健康檢查。 四、被告疾病醫療、衛生教育及醫療獎勵事宜。 例如:提供被監禁者相關疾病的醫療、衛生教育以及醫療獎勵相關事項的處理。 五、環境衛生清潔檢查及指導。 例如:負責監獄環境衛生的檢查與指導。 六、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的管理。 例如:管理監獄內的藥品調劑、儲備以及醫療器械。 七、被告戒護住院或死亡的陳報及通知。 例如:負責對被監禁者的戒護住院或死亡進行陳報及通知。 八、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 例如:處理其他與被監禁者身心健康和衛生保健相關的事項。 資料參考: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辦事細則
- 被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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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