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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辦事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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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觀護所得設下列科、室: 一、輔導科。 二、訓導科。 三、衛生科。 四、總務科。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會計室。 八、統計室。
  2. 2.與監獄、看守所或戒治所合署辦公之少年觀護所不分科、室辦事,其務並得由合署辦公之監獄、看守所或戒治所兼任或兼辦。
  3. 3.容額未滿三百人之少年觀護所,不設政風室。
  4. 4.未設人事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
  5. 5.統計業務經進行區域整併者,統計事項由設統計室之矯正機關派員辦理。
  6. 6.少年觀護所得設分所、女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辦事細則第3條,少年觀護所可以設置輔導科、訓導科、衛生科、總務科、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統計室等科室。然而,如果與監獄、看守所或戒治所合署辦公,少年觀護所的業務可以由合署辦公的監獄、看守所或戒治所兼任或共同辦理。如果容納不到300人的少年觀護所,則不需要設置政風室。如果沒有設置人事室,可以聘請人事管理員。統計業務如果進行區域整併,則可以由矯正機關派員辦理。少年觀護所也可以設置分所和女所。 參考資料: -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辦事細則

  • 少年觀護所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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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辦事細則第 3 條規定:「少年觀護所得設下列科、室: 一、輔導科。 二、訓導科。 三、衛生科。 四、總務科。 五、人事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辦事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