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辦事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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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處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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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辦事細則》第2條,院長負責處理少年輔育院的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的人員。這表示院長有權利和責任管理輔育院的運作,並且有權命令下屬人員的行為。具體來說,院長可以下達指令、監察工作執行情況,確保輔育院的運作順利。參考資料可能包括《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辦事細則》本文及相關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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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