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辦事細則 第 3 條
快速跳轉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辦事細則第3條,秘書的權責如下: 1. 擬編工作計畫。 2. 綜核及代判文稿。 3. 協調各單位業務。 4. 管理行政事務。 5. 籌備、出席或主持會議。 6. 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作為法律系教授,我可以參考以下資料進行逐條釋義: 1. 對於擬編工作計畫,可以參考《公務法》第25條之2、《政務制度基本法》第4條等相關法規。 2. 對於綜核及代判文稿的權責,可以參考《公務員法》第20條、《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規。 3. 對於協調各單位業務的權責,可以參考《行政法》第27條、《行政程序法》第9條等相關法規。 4. 對於管理行政事務的權責,可以參考《行政組織法》第24條、《公務員升遷條例》第19條等相關法規。 5. 對於籌備、出席或主持會議的權責,可以參考《會議法》、《公務員升遷條例》第18條等相關法規。 6. 對於處理其他交辦事項的權責,可以參考《行政法》第4條、《公務員法》第18條等相關法規。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僅為針對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辦事細則第3條的一般解釋,具體的解釋和應用可能需要參考該條規定所涉及的特定情境和其他相關法規。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