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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處務規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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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廉政署處務規程第2條,署長具有綜理署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的職責,副署長則協助署長處理署務。依據這項規定,署長有權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並負責綜理署務,而副署長則負責協助署長處理署務。 参考资料: 法務部法規查詢系統「廉政署處務規程」 (最後修訂日期:10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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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廉政署處務規程第 2 條規定:「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廉政署處務規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