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處務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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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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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廉政署處務規程第2條,署長具有綜理署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的職責,副署長則協助署長處理署務。依據這項規定,署長有權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並負責綜理署務,而副署長則負責協助署長處理署務。 参考资料: 法務部法規查詢系統「廉政署處務規程」 (最後修訂日期:10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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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