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處務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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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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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廉政署處務規程第3條,主任秘書的權責包括以下項目: 1. 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主任秘書負責審核文件內容,進行綜合評估並代表機關作出判斷。 例如:主任秘書可能需要審核並決定某些文件的內容是否符合法規要求,並代表機關對其進行審判。 2. 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主任秘書負責處理機關內部的機密和重要文件。 例如:主任秘書可能需要負責管理機關的機密文件,確保其安全性並妥善保存。 3. 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主任秘書負責協調各個部門之間的合作,解決各種權責問題。 例如:主任秘書可能需要協調不同部門的工作,解決彼此之間的衝突或爭議。 4. 重要會議之籌辦:主任秘書負責籌辦重要的會議。 例如:主任秘書可能需要籌備並組織機關的高層會議,確保會議流程順利進行並達成目標。 5. 其他交辦事項:主任秘書也需要處理其他被交辦的事項。 例如:主任秘書可能需要處理一些特定的任務或專案,跟機關其他員工合作完成。 參考資料:法務部廉政署處務規程 第3條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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