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10.12
法務部廉政署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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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防貪組,分三科辦事。
三、肅貪組,分四科辦事。
四、政風業務組,分三科辦事。
五、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八、北部地區調查組,分四科辦事。
九、中部地區調查組,分三科辦事。
十、南部地區調查組,分三科辦事。
防貪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貪瀆預防法令、制度、措施之研擬、推動及協調。
二、政府部門與公共機構防貪審查及稽核。
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宣導、解釋及案件審議。
四、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研擬、推動及協調。
五、政府部門、公共機構、民眾、社區、學校、企業、團體廉政與誠信教育之宣導策劃及推動。
六、其他貪瀆防制事項。
肅貪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肅貪法令、制度、措施之研擬、推動及協調。
二、貪瀆或相關犯罪案件調查之執行、督導、協調及管考。
三、檢舉貪瀆或相關犯罪案件之獎勵及保護。
四、行政肅貪之推動及督導。
五、其他肅貪執行事項。
政風業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政風機構年度工作計畫之管考。
二、政風機構業務之績效評核。
三、政風機構辦理貪瀆預防業務之督導。
四、政風機構辦理貪瀆或相關犯罪案件之審核、督導、分析及查處。
五、政風機構執行公務機密維護之推動及管考。
六、有關法務部政風業務。
七、其他有關政風機構之預防及查處事項。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會報及議事之處理。
二、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三、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六、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北部、中部、南部地區調查組,掌理轄區事項如下:
一、貪瀆或相關犯罪之蒐證、分析及調查。
二、其他有關貪瀆或相關犯罪之調查。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日施行。
-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法務部廉政署處務規程全文共 1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1.10.12,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