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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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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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第 10 條,該規定規定了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的召集和主席的職責。根據該條款,該委員會的主任委員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在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會議時,可以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位委員代理其職責。這是為了確保委員會的正常運作,即使主任委員無法參加會議。具體的參考資料可以是相關的法律文件,如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組織法或相關的行政命令或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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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