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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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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2. 2.前項決議以舉手或無記名方式表決。
  3. 3.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他人代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第 11 條的規定: 1. 在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對於會議的決議,必須得到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若出席委員的同數投票時,需要根據主席的決定。 2. 在決議的方式上,可以使用舉手或無記名方式進行表決。 3. 每位委員應當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典型範例:根據第一項規定,如果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有15位委員,則至少要有10位委員出席,並且需要8位委員同意才能夠進行決議。若有10位委員出席時,並且有5位委員贊成和5位委員反對,則根據主席的決定,可以決定是否通過該項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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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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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第 11 條規定:「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前項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