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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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2.前項決議以舉手或無記名方式表決。
- 3.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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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第 11 條的規定: 1. 在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對於會議的決議,必須得到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若出席委員的同數投票時,需要根據主席的決定。 2. 在決議的方式上,可以使用舉手或無記名方式進行表決。 3. 每位委員應當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典型範例:根據第一項規定,如果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有15位委員,則至少要有10位委員出席,並且需要8位委員同意才能夠進行決議。若有10位委員出席時,並且有5位委員贊成和5位委員反對,則根據主席的決定,可以決定是否通過該項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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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