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條第三項及第八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1.07.19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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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定檢察官,包括試署檢察官、候補檢察官。
-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法審議本部所提下列事項: 一、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任免、轉任、回任、停止職務、解職、陞遷、考核及獎懲。 二、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職務評定。 三、遴任檢察長建議名單之提供。 四、檢察長遷調之徵詢意見。
- 部長遴任檢察長前,本部提供擬任檢察長職缺數,交本會提出職缺二倍人選,由部長圈選之;其符合遴任資格者之基本資料,於開會七日前提供予本會委員。
- 檢察長之遷調或新任,於發布前送本會徵詢意見;其調動名單及新職,應至遲於開會二小時前提供予本會委員。委員之意見應列入會議紀錄送部長參酌。部長可調整或維持原案,免再送本會徵詢意見。
- 本會就職期未滿或調任不相當職務之檢察長遷調案,得經決議,建請部長說明遷調理由。
- 本會審議案件之幕僚作業,由本部人事處擔任之。
- 本會審議考核、職務評定及獎懲事項如下: 一、檢察官候補、試署期間之服務成績。 二、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職務評定。 三、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獎懲。
- 前項所稱獎,指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候選人之遴薦;所稱懲,指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懲戒案件、行政監督處分案件。
本會審議停止職務及解職事項如下:
一、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有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得免經本會審議。
二、候補、試署檢察官之候補、試署服務成績,經依法再予考核仍不及格者之解職。
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職務評定、獎懲案件,應由權責機關依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本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辦理後,層報本部提送本會審議。
-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調本部及所屬機關或其他機關辦事,由本會審議。
- 調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辦事者,亦同。
本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代理之。
- 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前項決議以舉手或無記名方式表決。
-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他人代理。
本會開會時,如認有必要,得邀請有關機關首長、本部相關業務主管或其他人員列席陳述意見。
本會審議之案件,得決議推派委員一人至三人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前,暫停審議。
本會審議案件時,應依相關法令辦理之。
本會出列席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就會議中涉及個人能力、操守及其他依法規應保密之事項,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其他與檢察事務有關事項,部長得交本會徵詢意見。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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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全文共 1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1.07.19,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