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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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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審議轉任及回任事項如下: 一、轉任本部副司長以下之司法行政人員。 二、轉任本部司法官訓練所講座、教務組組長、訓導組組長、導師。 三、轉任本部行政執行署及其分署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 四、前三款人員及轉任本部行政執行署副署長、分署長、本部廉政署副署長回任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第 5 條,本會審議轉任及回任事項如下: 一、轉任本部副司長以下之司法行政人員:該條款表示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轉任至法務部副司長職位以下的司法行政人員之事項。參考資料可使用法務部相關法令或行政規則,例如《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組織法》。 二、轉任本部司法官訓練所講座、教務組組長、訓導組組長、導師:該條款表示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轉任至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講座、教務組組長、訓導組組長、導師之事項。參考資料可使用法務部相關法令或行政規則,例如《法務部司法官職系訓練實施辦法》。 三、轉任本部行政執行署及其分署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該條款表示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轉任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分署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之事項。參考資料可使用法務部相關法令或行政規則,例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基準》。 四、前三款人員及轉任本部行政執行署副署長、分署長、本部廉政署副署長回任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該條款表示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轉任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副署長、分署長、本部廉政署副署長回任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事項。參考資料可使用檢察官相關法令或行政規則,例如《檢察官任用法》。 以上是對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第 5 條的逐條釋義,並且提供與該條款相關的參考資料範例。

  • 司法行政名詞
  • 行政執行署名詞
  • 行政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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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第 5 條規定:「本會審議轉任及回任事項如下: 一、轉任本部副司長以下之司法行政人員。 二、轉任本部司法官訓練所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