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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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審議考核、職務評定及獎懲事項如下: 一、檢察官候補、試署期間之服務成績。 二、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職務評定。 三、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獎懲。
- 2.前項所稱獎,指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候選人之遴薦;所稱懲,指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懲戒案件、行政監督處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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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第 6 條規定了本會審議的範疇,包括檢察官候補、試署期間之服務成績、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的職務評定,以及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的獎懲。其中,獎懲指的是選拔模範公務人員以及傑出貢獻的候選人,懲指的是懲戒案件和行政監督處分案件。根據這條規則,檢察官的職務評定結果將會受到審議委員會的審議,且審議委員會有權進行獎懲的決定。
- 核名詞
- 懲戒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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