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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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審議停止職務及解職事項如下: 一、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有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得免經本會審議。 二、候補、試署檢察官之候補、試署服務成績,經依法再予考核仍不及格者之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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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第7條明確規定了該委員會審議停止職務及解職的事項。根據該條規定,主任檢察官和檢察官在具備法務部第43條第1項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被停止職務或解職。然而,如果有明確的客觀事實可證明該情況,則不必經過該委員會的審議。另外,候補檢察官和試署檢察官服務期間的表現將根據法律規定再次進行評核,如果仍然不及格,則會被解職。 依據該規則,以下是一個與停止職務和解職有關的範例: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檢察官被發現有貪污行為,且有足夠的客觀證據支持這一點,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可以立即停止該檢察官的職務。又如,一位試署檢察官在候補期間表現不佳,經評核后仍未達到合格標準,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可以解除該檢察官的職務。
-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法官法 第 4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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