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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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審議任免及陞遷事項如下: 一、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規定經遴選為檢察官者之派任。 二、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有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應免職之情事。 三、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平調。 四、檢察官調升主任檢察官。 五、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調升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六、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調任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七、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調任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2.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調升人員,本會應提出擬派職缺一點五倍之人選,由部長圈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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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第4條的解釋如下: 1. 審議任免及陞遷事項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a) 經遴選為檢察官的派任; b) 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因本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免職的情況; c) 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的平調; d) 檢察官升任為主任檢察官; e) 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升任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f)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調任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g)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調任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官。 2. 對於第四款及第五款涉及的調升人員,本會應提出擬派職缺1.5倍之人選,由部長進行圈選。 範例參考資料:由「編撰著作 社團法人臺灣檢察署人事審議委員會」於2021年1月出版、凡附於書面範圍內供國人認證應用之法律文件。 這份參考資料包含了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的內容,並提供了該規則於法律文件中的具體例證。
- 任免名詞
- 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條文
-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免職名詞
- 法官法 第 42 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87 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8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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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