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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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法審議本部所提下列事項: 一、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任免、轉任、回任、停止職務、解職、陞遷、考核及獎懲。 二、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職務評定。 三、遴任檢察長建議名單之提供。 四、檢察長遷調之徵詢意見。
- 2.部長遴任檢察長前,本部提供擬任檢察長職缺數,交本會提出職缺二倍人選,由部長圈選之;其符合遴任資格者之基本資料,於開會七日前提供予本會委員。
- 3.檢察長之遷調或新任,於發布前送本會徵詢意見;其調動名單及新職,應至遲於開會二小時前提供予本會委員。委員之意見應列入會議紀錄送部長參酌。部長可調整或維持原案,免再送本會徵詢意見。
- 4.本會就職期未滿或調任不相當職務之檢察長遷調案,得經決議,建請部長說明遷調理由。
- 5.本會審議案件之幕僚作業,由本部人事處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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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的解釋如下: 1. 本條指出了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的職掌,其對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的任免、轉任、回任、停止職務、解職、陞遷、考核及獎懲等事項進行審議。同時,該委員會也負責對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的職務評定進行審議。此外,該委員會也提供遴任檢察長建議名單,並對檢察長遷調提供意見。 2. 在提名檢察長之前,法務部會提供擬任檢察長職缺數量,並交由本委員會提供職缺兩倍人選,由部長選擇。而符合遴任資格者的基本資料則在會議開始七天前提供給委員。 3. 對於檢察長的遷調或新任,會在發布之前向本委員會徵詢意見。遷調或新任的調動名單和新職職務資料則應在開會前兩小時提供給本委員會委員。委員的意見應記錄在會議紀錄中,供部長參考。部長可以調整或保留原案,不再向本委員會徵詢意見。 4. 本委員會對於在職期未滿或調任不相當職務的檢察長遷調案件,可以提出決議,請求部長說明遷調理由。 5. 本委員會的審議工作由法務部人事處負責執行。 參考資料: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
- 任免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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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