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2

快速跳轉

本規則所定檢察官,包括試署檢察官、候補檢察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第2條,本規則所定檢察官包括試署檢察官和候補檢察官。這表示該規則適用於試署檢察官和候補檢察官的人事審議。根據最新的法規,試署檢察官是指已經通過檢察官考試的人,並正在執行檢察官職務的期間。候補檢察官則是指已通過檢察官考試但尚未正式任命為試署檢察官的人。他們可能在參加培訓或等待分發工作期間。此規定確保試署檢察官和候補檢察官的人事審議程序能夠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第 2 條規定:「本規則所定檢察官,包括試署檢察官、候補檢察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