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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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定檢察官,包括試署檢察官、候補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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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第2條,本規則所定檢察官包括試署檢察官和候補檢察官。這表示該規則適用於試署檢察官和候補檢察官的人事審議。根據最新的法規,試署檢察官是指已經通過檢察官考試的人,並正在執行檢察官職務的期間。候補檢察官則是指已通過檢察官考試但尚未正式任命為試署檢察官的人。他們可能在參加培訓或等待分發工作期間。此規定確保試署檢察官和候補檢察官的人事審議程序能夠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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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