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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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出席人員遇有涉及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議案時,應自行迴避。 根據《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6條第1項規定,當出席人員遭遇到涉及到自己、配偶、前配偶、四親等血親或三親等姻親的議案時,應自己選擇迴避。這表示當這些關係與議案有關時,出席人員應該放棄參與相關討論和投票。 2. 前項人員有應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或審議案件之當事人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得由與會其餘人員或當事人申請其迴避,或由主席依職權命其迴避。 根據《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6條第2項規定,如果有人有應該迴避的情況,但未迴避,或者有具體的事證表明他們在處理案件時有偏頗之虞,其他與會人員或當事人可以申請他們迴避,或者由主席根據職權要求他們迴避。 3. 本會出列席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違反前條或第一項規定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根據《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6條第3項規定,如果出席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違反前述規定,將按照違規行為的輕重,予以相應的懲處。 4. 選任委員於任期中,有關本身之陞遷案件,不予列入本會審議。 根據《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6條第4項規定,被選任為委員的人在任期內,他們自身的晉升案件不會列入本委員會的審議範圍。 這些釋義是根據《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的規定進行的,該規則於2012年7月19日制定。
- 自行迴避名詞
- 懲處名詞
-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 第 1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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