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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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第17條規定如下: 1.根據該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的決議,必須經部長核定後進行公告。 2.如果部長認為有再次審議的必要,可以將其提交給該委員會進行再次審議。 3.除非再次審議結果違反法令或法律有其他規定外,應依照第一項的規定進行後續程序。 參考資料: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核定名詞
- 法令名詞
-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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