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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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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審議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決議,應報請部長核定後公告之。
  2. 2.本會決議,部長如認有再行審議之必要者,得發交本會再行審議。
  3. 3.前項再行審議結果除有違背法令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第17條規定如下: 1.根據該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的決議,必須經部長核定後進行公告。 2.如果部長認為有再次審議的必要,可以將其提交給該委員會進行再次審議。 3.除非再次審議結果違反法令或法律有其他規定外,應依照第一項的規定進行後續程序。 參考資料: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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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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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第 17 條規定:「本會審議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決議,應報請部長核定後公告之。本會決議,部長如認有再行審議之必要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