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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會審議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決議,應報請部長核定後公告之。
  2. 本會決議,部長如認有再行審議之必要者,得發交本會再行審議。
  3. 前項再行審議結果除有違背法令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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