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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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會時,如認有必要,得邀請有關機關首長、本部相關業務主管或其他人員列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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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規定在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開會時,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邀請相關的機關首長、本部相關業務主管或其他人員列席陳述意見。 根據資料提供的法規,這項規定可以確保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開會時,能夠邀請相關的人員提供意見,以便做出更全面的決策。例如,在討論某位檢察官的升遷或調動時,委員會可能會邀請該檢察官的上級主管或其他相關人員來陳述意見,以更好地評估該檢察官的表現和適合性。這樣做有助於確保決策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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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