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處務規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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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彙訂、工作報告之編擬、各單位公務登記之催查彙報、業務之研究考核及行政革新。 二、一般行政法令及文件處理。 三、院務會議之議事及大事紀要之處理。 四、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五、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六、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 七、駐衛警察及工友(含技工、駕駛)管理。 八、不屬其他各組、中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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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處務規程第8條,秘書室主要掌理以下事項: 1. 彙訂工作計畫、編擬工作報告、彙報各單位公務登記的催查情況、進行業務研究考核及行政革新等工作。 2. 負責一般行政法令和文件的處理。 3. 負責院務會議的議事和大事紀要的處理。 4. 負責印信的典守以及文書和檔案的管理。 5. 負責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的管理。 6. 負責公共關係和新聞的發布。 7. 負責駐衛警察及工友(包括技工和駕駛)的管理。 8. 處理其他不屬於其他組和中心的事項。 這些事項涵蓋秘書室的各項業務,包括工作計畫、行政法令處理、會議議事、文書管理、財務管理、公關、人員管理等。該法規提供了秘書室的工作範疇和職責。 參考資料: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處務規程
- 核名詞
- 行政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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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