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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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對外不公開,與會委員及相關人員對於會議內容均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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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第14條,本會會議對外不公開,與會委員及相關人員對於會議內容均應予保密。這意味著律師資格審查會的會議內容不得向外界公開,與會的委員和相關人員有義務保守會議內容的機密性。關於此規定的參考資料不在提供的上下文中,因此無法提供更多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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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