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第 1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懲戒處分如下: 一、命於一定期間內自費接受額外之律師倫理規範六小時至十二小時之研習。 二、警告。 三、申誡。 四、停止執行職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五、除名。
-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處分,應併為第一款之處分。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律師法 第10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