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律師法 第 10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律師有第七十三條應付懲戒情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日止,逾十年者,不得予懲戒處分;逾五年者,不得再予除名以外之懲戒處分。
  2. 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移付懲戒者,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