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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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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律師有第七十三條應付懲戒情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日止,逾十年者,不得予懲戒處分;逾五年者,不得再予除名以外之懲戒處分。
  2. 2.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移付懲戒者,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102 條規定律師懲戒時效:行為終了起逾十年不得懲戒,逾五年不得除名,涉刑案者自判決確定起算。

Q · 被律師坑了現在還告得了嗎?時效有多久?

五年內可除名,五到十年只能輕懲,逾十年完全不能

依律師法第 102 條,律師懲戒時效採兩階段設計:自違規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五年不得為除名以外之處分(仍可警告、申誡、停業、命研習),逾十年完全不得懲戒。若違規涉及刑事案件(如詐欺、偽造文書),依第 2 項時效從刑事判決確定之日起算,給被害人較長反應時間。實務操作建議發現問題立即同時提懲戒陳請與刑事告訴鎖住時效。

白話解讀

如果你被律師坑了,但事情已經過了十年,你還能讓他被懲戒嗎?答案是:不行。律師的懲戒權有「保鮮期」,這條規定了兩個關鍵時間點:超過十年完全不能懲戒,超過五年不能除名(只能用較輕的處分)。這個設計很關鍵,因為它告訴你:發現被律師坑了之後,動作要快。坐等十年再告,你會發現懲戒委員會根本不能受理,律師可以全身而退繼續執業。如果律師的違規行為涉及刑事案件(例如詐欺、偽造文書),時效從刑事判決確定才開始算,這給了被害人一定的時間緩衝。但即使有緩衝,越早行動勝算越高,因為證據會隨時間消失。

法律定性

律師法第 102 條為律師懲戒權之時效規定,採兩階段設計: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十年不得為任何懲戒處分(除斥期間),逾五年不得為除名以外之懲戒處分。涉違反第 73 條第 2 款之刑事犯罪者,時效自刑事裁判確定之日起算,避免被害人於漫長刑事程序中喪失追訴利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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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被律師坑了八年,現在告還來得及嗎?

來得及,但只能做到「停止執行職務」這級處分,已經不能除名了。八年距十年的天花板還剩兩年,要趕快行動。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的律師當年的行為涉及刑事(例如詐欺、偽造文書),可以同時提刑事告訴,刑事判決確定後依第二項時效會重新起算,給你更多時間爭取除名級處分。

Q2什麼叫「行為終了之日」?

如果是單次行為(例如某天偷錢),就是該行為發生那天。如果是持續性行為(例如長期未告知重要訴訟資訊),以最後一次違規行為的日期為準。這個區別很關鍵,因為持續性違規可以把時效往後推。內行人提示:在懲戒陳請書中要清楚論述違規行為的持續性,並提供具體的最後一次違規日期證據(例如最後一封未回的信件、最後一次未到場的開庭通知)。

Q3律師懲戒時效是什麼?

律師應付懲戒事由之追訴期間,採兩階段設計:5 年除名門檻、10 年完全失權門檻。

Q4什麼叫行為終了之日?

單次行為以發生日為準,持續性違規(例如長期未告知重要訴訟資訊)以最後一次違規日為準。

Q5免議決議是什麼意思?

依律師法第 91 條,時效消滅、不再應付懲戒等情形時,律師懲戒委員會所為之不處分決定,等於連受理都不會。

Q6律師懲戒五階段處分有哪些?

依律師法第 101 條:命研習、警告、申誡、停止執行職務、除名,由輕至重五級。

Q7律師懲戒時效怎麼計算?

從違規行為終了日起算,到案件繫屬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日止。涉刑案者改從刑事裁判確定日起算。

Q8懲戒陳請該怎麼提?

依律師法第 76 條,可向地方律師公會、檢察機關、法院等單位提出。陳請書要附時效計算過程與證據。

Q9怎麼證明違規行為持續性?

提供最後一次違規日期具體證據,例如最後一封未回的信件、最後一次未到場的開庭通知、最後一次未繳交的訴訟費收據。

Q10懲戒時效快過了怎麼辦?

立刻同時提懲戒陳請與刑事告訴(如涉刑事)。刑事告訴後若獲判決確定,依第 2 項時效自判決確定日起算,可重啟時效。

Q11律師懲戒時效 vs 法官懲戒時效差在哪?

本條 2019 年立法時參考法官法第 52 條,兩者皆採 5/10 年雙階段設計,但移送機關與委員會組成不同。

Q12律師懲戒 vs 民刑事訴訟差在哪?

懲戒目的是維護律師職業紀律(剝奪資格),民訴是求償(拿錢),刑訴是國家追訴(坐牢)。三者可並行不衝突。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弁護士法 第63条(懲戒手続は事案発生から3年を経過したときは開始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
韓國변호사법 제98조의6(징계 시효 - 위반행위가 종료된 때부터 3년)
中國律師法 第49條(無明確懲戒時效,由司法行政機關及律師協會依程序處理)
德國BRAO § 115(Verfolgungsverjährung anwaltlicher Pflichtverletzungen, 3-5 Jahre je nach Schwere)
法國Loi du 31 décembre 1971 art. 23 + Décret du 27 novembre 1991(prescription de l'action disciplinaire portée à 10 ans depuis la réforme 2015)
美國ABA Model Rule 8.5 + 各州 Bar Rules(無聯邦統一時效;加州 5 年、紐約無時效、德州 4 年)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81213 全文修正)

律師有第七十三條應付懲戒情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日止,逾十年者,不得予懲戒處分;逾五年者,不得再予除名以外之懲戒處分。   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移付懲戒者,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法官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於本條增訂懲戒權之行使期間,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三號解釋之意旨,為符合比例原則,爰就懲戒處分之種類,依其輕重訂定不同之行使期間。

(108121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法官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於本條增訂懲戒權之行使期間,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三號解釋之意旨,為符合比例原則,爰就懲戒處分之種類,依其輕重訂定不同之行使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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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第 102 條規定:「律師有第七十三條應付懲戒情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日止,逾十年者,不得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第 10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律師法第 10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