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律師法第103條明定懲戒決議主文由司法院公告,初審於覆審期間屆滿時確定,覆審決議於主文公告時確定。
Q · 律師被懲戒後什麼時候會公告?什麼時候才算定案?
覆審期間屆滿或主文公告時確定,由司法院公告
依律師法第103條,律師懲戒委員會與覆審委員會決議之主文,必須由司法院公告。確定時點分兩種:初審決議如果沒人請求覆審、或請求覆審被撤回,於覆審期間屆滿時確定;覆審決議則於主文公告時直接確定,因為覆審是終局決定無再上訴空間。確定後處分才能執行(如停業、除名),公告主文也成為民事訴訟中具有強證據力的事實。
律師被懲戒後,這個結果什麼時候算「定案」、什麼時候會被「公告」?這條給了你三個關鍵答案。第一,懲戒決議的主文(最關鍵的處分結論)一定會由司法院公告,這代表所有人都看得到。第二,初審決議如果沒人提覆審或撤回了覆審,等請求覆審期間屆滿就確定。第三,覆審決議只要主文一公告就直接確定,因為它是終局決定,沒有再上去的層級了。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因為「確定時點」決定了什麼時候開始執行處分(停業從哪天起算)、什麼時候才能查到正式紀錄(你想查對方律師有沒有懲戒紀錄)、以及什麼時候你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拿出懲戒結果作為證據(懲戒未確定前的決議在民事訴訟中證據力較弱)。
律師法第103條為律師懲戒程序的公告與確定條款,明定懲戒委員會與覆審委員會決議主文必須由司法院統一公告,並區分初審(覆審期間屆滿確定)與覆審(公告主文確定)兩種確定時點,為律師懲戒透明化與處分執行起算點建立統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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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報會公告主文,法務部依律師法第104條和第136條設置「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公開全部決議書(去識別個資後)。任何人都可以上網查詢,不需要任何資格。實務上建議查詢時用律師姓名搜尋,但要注意同名同姓問題,最好搭配律師證書字號或所屬律師公會交叉確認。
確定之前,處分還不能執行(律師可繼續執業)、決議結果可能被覆審推翻、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的證明力較弱。確定之後,處分立即生效(停業就要停、除名就不能執業)、結果無法再變動、在民事訴訟中具有強證據力。如果你是受害當事人,等懲戒確定後再正式提民事求償,勝算會明顯提高。
決議書中關於處分結論的核心部分,例如停業六個月、除名、申誡等,相對於決議理由是最關鍵的處分結論。
司法院依職權於公報公告,使社會大眾得知。與媒體報導不同,是律師懲戒結果取得對外效力的正式程序。
懲戒委員會是初審(依本法第78條由高等法院法官、檢察官、律師、學者組成);覆審委員會是終審(依本法第80條由最高法院層級組成)。
初審:覆審期間屆滿沒人提覆審 → 確定。覆審:主文公告於司法院公報 → 確定。確定後處分才能執行。
上法務部「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用律師姓名搜尋,注意同名問題搭配律師證書字號或所屬律師公會交叉確認。
查司法院公報歷年律師懲戒公告 + 法務部查詢系統 + 所屬律師公會會員紀律紀錄,重點看「確定」狀態。
取得司法院公告主文正式版本當附件,並引用法務部查詢系統決議書全文。確定後的決議在民事法院通常會被高度尊重。
公告是對社會大眾的告知(司法院公報),送達是對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本法第104條規定送達範圍)。公告產生公示效力、送達啟動覆審期間。
初審靠時間(覆審期間屆滿);覆審靠公告(主文公告時)。本質差異是覆審無再上訴空間,所以公告即確定。
可以但證據力較弱。實務上未確定決議仍可能被覆審推翻,建議等確定再做為民事求償的證據基礎。
| 比較面向 | decision_type | finalization_timing | post_finalization_action |
|---|---|---|---|
| 決議審級 | 初審決議(律師懲戒委員會) | 覆審期間屆滿時確定(前提:無人請求覆審或已撤回) | 處分執行 + 主文公告 |
| 決議審級 | 覆審決議(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 公告主文時直接確定(終局決定無再上訴) | 處分立即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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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之主文,應由司法院公告之。 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無人請求覆審或撤回請求者,於請求覆審期間屆滿時確定。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於公告主文時確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七八號解釋,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則懲戒之決議性質即相當於司法判決,且因懲戒決議既影響律師個人之執業工作權,則懲戒決議之主文自應比照司法判決之主文予以公告,爰於第一項明定懲戒決議之主文應由司法院公告之。 三、參酌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懲戒處分決議之確定時點。 四、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作決議係屬最終決定,參諸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二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於第三項明定於主文公告時確定。
一、本條新增。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七八號解釋,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則懲戒之決議性質即相當於司法判決,且因懲戒決議既影響律師個人之執業工作權,則懲戒決議之主文自應比照司法判決之主文予以公告,爰於第一項明定懲戒決議之主文應由司法院公告之。 三、參酌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懲戒處分決議之確定時點。 四、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作決議係屬最終決定,參諸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二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於第三項明定於主文公告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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