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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10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之主文,應由司法院公告之。
  2. 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無人請求覆審或撤回請求者,於請求覆審期間屆滿時確定。
  3.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於公告主文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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