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104 條要求法務部將律師懲戒決議書公開於查詢系統,含姓名、事務所地址,民眾可免費查律師執業紀錄。
Q · 我要委任律師前能查到他被懲戒過嗎?
能。法務部有公開查詢系統,免費查得到
依律師法第 104 條第二項,法務部必須將律師懲戒決議書置於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對外公開。公開內容包含律師姓名、性別、年籍、事務所名稱與地址,加上完整決議書全文,任何人都能免費查詢。除了身分證字號等識別性個資可遮蔽外,其餘執業相關資訊全部公開,且實務上長期保留無下架期限。
你委任律師之前,會 Google 他嗎?大部分人會。但你 Google 不到的東西,這條法律幫你公開了。律師被懲戒後(警告、申誡、停止執業、除名),法務部必須把決議書放上「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讓任何人都查得到。姓名、性別、年齡、事務所名稱和地址全部公開,只有身分證字號這種敏感資料可以遮蔽。這代表什麼?代表你下次要委任律師之前,可以先去查他有沒有「前科」。律師界自己很少主動告訴你這個系統的存在,但它就在那裡,二十四小時開放,免費查詢。
律師法第 104 條為律師懲戒透明化規範,要求律師懲戒委員會與覆審委員會於懲戒決議確定後十日內函送法務部,法務部須將決議書置於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對外公開,落實民眾對律師執業狀況的知情權。
上網搜尋「法務部 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輸入律師姓名即可查詢。系統公開姓名、性別、年齡、事務所名稱和地址,加上完整的決議書內文。這是依本條第二項和第 136 條建立的官方系統,任何人都能免費查。內行人提示:除了查這個系統,也建議到「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律師參與過的判決,兩個系統交叉比對,你能拼出比律師事務所網站完整十倍的資料。
看懲戒的種類。律師法第 101 條規定的懲戒處分有六種:警告、申誡、強制研習、停止執行職務、除名等。前三種完全不影響執業資格,律師被懲戒後照樣接案,只是紀錄會被公開。除名才是吊照。內行人提示:這就是為什麼公開系統這麼重要,因為很多被懲戒的律師仍然在執業,唯一能保護你的就是這個查詢系統。
本條沒有規定下架期限,實務上是長期保留。決議書一旦公開就具有永久性,這是立法者刻意設計的:讓懲戒處分的威懾力穿透時間。內行人提示:對律師來說,這意味著一次處分等於終身網路紀錄。對委任人來說,這意味著你能查到的不只是最近的紀錄,是律師整個執業生涯累積的所有處分。
強制法務部公開律師懲戒決議書的條文,民眾可免費查律師執業紀錄,2019 年全文修正時新增。
姓名、性別、年籍、事務所名稱與地址、完整決議書內文,只能遮蔽身分證字號等識別資料。
法務部依律師法第 136 條建置的官方公開系統,二十四小時免費開放,輸入律師姓名即可查詢。
依律師法第 101 條共六種:警告、申誡、強制研習、停止執行職務、除名等,前三種不影響執業。
Google「法務部 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進官網,輸入律師完整姓名即可免費查詢。
細讀決議書、評估違反性質(技術瑕疵或品德問題)、要求律師說明,必要時改委任其他律師。
依律師法第 76 條,向所屬地方律師公會提出書面懲戒請求,並提供違反事實證據。
完全免費。法務部查詢系統不需註冊登入,二十四小時開放查詢。
懲戒系統查律師「品行紀錄」(公會處分),判決搜尋查律師「實戰紀錄」(參與案件結果),兩者交叉比對才完整。
| 比較面向 | official_system | private_search |
|---|---|---|
| 公開來源 | 法務部查詢系統(依本條) | Google / 律師事務所網站 |
| 資訊權威性 | 決議書原文,無修飾 | 律師自選正面資訊 |
| 費用 | 免費 | 免費但可能誤導 |
| 完整度 | 全部懲戒紀錄 | 只看得到對方願意揭露的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律師懲戒委員會或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應將決議書送司法院、法務部、受懲戒律師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並應於懲戒處分決議確定後十日內將全卷函送法務部。 法務部應將前項決議書,對外公開並將其置於第一百三十六條之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 前項公開內容,除受懲戒處分人之姓名、性別、年籍、事務所名稱及其地址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懲戒決議(確定或未確定之懲戒決議皆包括在內)作成後能即時通知司法院及法務部為後續之因應措施,並為保障社會大眾了解律師執業狀況之權益;又懲戒決議確定後應立即送法務部執行,爰參酌現行律師懲戒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增訂第一項。另為落實律師自律自治精神,決議書亦應通知該律師所屬之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 三、為方便民眾於委任律師前能瞭解律師之執業品德,得以知悉律師受懲戒處分之真實原因等資訊,公開懲戒處分決議書之內容,亦屬監督律師執業之機制,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法務部就懲戒決議書之對外公開方式。 四、為保障個人生活私領域免受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決議書關於個人資料部分,不應公開。爰參酌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於第三項明定公開之內容,原則上受懲戒處分人之姓名、性別、年籍、事務所名稱及其地址應予公開,但於公開技術可行範圍內,得限制決議書內容中所揭自然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懲戒決議(確定或未確定之懲戒決議皆包括在內)作成後能即時通知司法院及法務部為後續之因應措施,並為保障社會大眾了解律師執業狀況之權益;又懲戒決議確定後應立即送法務部執行,爰參酌現行律師懲戒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增訂第一項。另為落實律師自律自治精神,決議書亦應通知該律師所屬之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 三、為方便民眾於委任律師前能瞭解律師之執業品德,得以知悉律師受懲戒處分之真實原因等資訊,公開懲戒處分決議書之內容,亦屬監督律師執業之機制,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法務部就懲戒決議書之對外公開方式。 四、為保障個人生活私領域免受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決議書關於個人資料部分,不應公開。爰參酌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於第三項明定公開之內容,原則上受懲戒處分人之姓名、性別、年籍、事務所名稱及其地址應予公開,但於公開技術可行範圍內,得限制決議書內容中所揭自然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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