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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1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務部應於網站上建置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供民眾查詢。
  2. 前項查詢系統公開之律師懲戒決議書,應註明該懲戒決定是否已確定。
  3. 第一項查詢系統得對外公開之個人資料如下: 一、姓名。 二、性別。 三、出生年。 四、律師證書之字號及相片。 五、事務所名稱、電子郵件、地址及電話。 六、所屬地方律師公會。 七、除名、停止執行職務及五年內之其他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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