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136 條規定法務部應建置律師查詢系統,公開律師基本資料及五年內懲戒紀錄,供民眾選任律師前查核。
Q · 怎麼查律師有沒有被懲戒過?
上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輸入律師姓名即可
依律師法第 136 條,法務部建置官方「律師查詢系統」,輸入律師姓名或證書字號就能查到對方的事務所地址、電話、所屬公會、相片,以及五年內所有懲戒處分(除名、停業、警告、申誡)。系統會註明懲戒決議是否已確定,是民眾選任律師前最權威的背景查核管道。
市面上找律師最大的盲點是:你完全不知道這個人之前做過什麼。你會 Google 餐廳評價,會比較醫師專長,但律師呢?2019 年律師法大修之後,法務部依本條的義務,建置了官方查詢系統。每個律師的基本資料(姓名、相片、事務所地址電話、所屬公會)和五年內的懲戒紀錄全部公開:除名、停業、警告、申誡,只要還在五年內,全民都能查到。這個系統的存在感極低,幾乎沒有人知道。你買十萬塊的二手車前會查車輛履歷,找律師動輒幾十萬的委任費,卻往往憑名片和官網的光鮮印象決定。看完這條,你不會再憑感覺。
律師法第 136 條為律師資訊公開的組織性規範,明定法務部應建置官方查詢系統,將律師基本執業資料(姓名、性別、出生年、律師證書字號、相片、事務所資訊、所屬公會)及五年內懲戒處分對外公開,作為民眾選任律師時行使知情權的法定基礎設施。
Google 搜「律師查詢 法務部」就會跳出來,網址通常掛在法務部官網或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的子頁面。輸入律師姓名就能看到事務所、所屬公會、相片,以及本條第三項第七款規定要公開的五年內懲戒紀錄。內行人提示:搜尋如果同名同姓有兩三位,比對律師證書字號(律師會用的數字編號)最準確,名片或律師事務所網頁通常都會印。
依本條第二項,懲戒決議書必須註明是否確定。沒確定的意思是律師還在覆審程序中,這個處分有可能被改變。實務上,律師收到懲戒會請求覆審,覆審決議可能維持、變更或撤銷原處分。內行人提示:看到「未確定」不要直接認為對方有罪,可以再追問是哪一年的處分、覆審進度,做更謹慎的判斷。
本條第一項要求法務部建置這個系統,理論上所有合法執業律師都會在裡面。完全查不到通常代表兩種情況:一是對方根本不是律師(冒名),二是名字輸入錯誤或證書字號有誤。內行人提示:找對方要律師證書字號,再對照查詢系統,是最快確認身分的方式。
依本條第 3 項,包含姓名、性別、出生年、證書字號、相片、事務所名稱地址電話電郵、所屬公會及五年內所有懲戒處分。
除名、停業終身公開(仍在執業限制中),其他懲戒處分(警告、申誡)五年內公開。
代表律師仍在覆審程序中,原處分可能被維持、變更或撤銷,依本條第 2 項法務部須註明此狀態。
進入 lawyerbc.moj.gov.tw → 輸入律師姓名或證書字號 → 核對相片事務所 → 查看懲戒紀錄區塊。全程免費十秒。
向律師索取律師證書字號(律師名片或事務所網頁通常會印),輸入查詢系統即可避開同名同姓誤判。
看三件事:是否有懲戒紀錄、處分嚴重度(除名 > 停業 > 警告 > 申誡)、是否已確定。任一紅燈都該再考慮。
依本條第 2 項,懲戒決議書全文會公開於查詢系統,點開可閱覽違規事實與裁量理由。
法務部是法律明文授權的官方一手資料、即時更新。Google 結果是部落格二手轉述、可能過時且品質參差,差距巨大。
事務所官網屬廣告需打折看,律師絕不會自己揭露懲戒紀錄。法務部查詢系統是法律強制揭露,可信度截然不同。
| feature | official_query | google_search | law_firm_website |
|---|---|---|---|
| 資料權威性 | 法務部官方一手資料 | 部落格二手轉述 | 律師自我介紹 |
| 懲戒紀錄揭露 | 完整公開五年 | 視個別文章而定 | 通常不揭露 |
| 資料更新頻率 | 懲戒委員會即時更新 | 可能過時 | 視律師更新頻率 |
| 可驗證性 | 法律明文授權公開 | 需自行查證 | 屬廣告需打折看待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法務部應於網站上建置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供民眾查詢。 前項查詢系統公開之律師懲戒決議書,應註明該懲戒決定是否已確定。 第一項查詢系統得對外公開之個人資料如下: 一、姓名。 二、性別。 三、出生年。 四、律師證書之字號及相片。 五、事務所名稱、電子郵件、地址及電話。 六、所屬地方律師公會。 七、除名、停止執行職務及五年內之其他懲戒處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律師執行業務,攸關民眾權益及國家司法程序之運作,是為便利人民利用政府資訊,以查詢律師是否確實具有充任律師之資格、相關執業資訊及懲戒紀錄,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法務部自宜建置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以公開上開資訊供民眾查詢,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因律師受懲戒決議後得請求覆審,而懲戒決議與懲戒覆審決議之結果,有不同之可能,為使民眾能獲得正確之律師受懲戒資訊及避免影響事後確定不受懲戒律師之權益,爰為第二項規定。 四、法務部固係本法之主管機關,基於執行法定職務,得蒐集律師之個人資料,惟公開上開部分個人資料,係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上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且涉政府資訊公開,雖該相關公開符合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然為完備相關公開法制,仍應以法律明文規定為妥,爰為第三項規定,並於各款中列舉第一項查詢系統中得對外公開之律師個人資料。又其中有關律師受懲戒之處分,除除名及停止執行職務處分,屬重大懲戒處分應永久置於系統上供外界查詢外,其他較輕微之處分,包括:接受律師倫理規範研習、警告或申誡等,基於比例原則並考量受懲戒律師之可非難性較輕微,仍以五年內受懲處者,始須供外界查詢。
一、本條新增。 二、律師執行業務,攸關民眾權益及國家司法程序之運作,是為便利人民利用政府資訊,以查詢律師是否確實具有充任律師之資格、相關執業資訊及懲戒紀錄,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法務部自宜建置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以公開上開資訊供民眾查詢,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因律師受懲戒決議後得請求覆審,而懲戒決議與懲戒覆審決議之結果,有不同之可能,為使民眾能獲得正確之律師受懲戒資訊及避免影響事後確定不受懲戒律師之權益,爰為第二項規定。 四、法務部固係本法之主管機關,基於執行法定職務,得蒐集律師之個人資料,惟公開上開部分個人資料,係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上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且涉政府資訊公開,雖該相關公開符合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然為完備相關公開法制,仍應以法律明文規定為妥,爰為第三項規定,並於各款中列舉第一項查詢系統中得對外公開之律師個人資料。又其中有關律師受懲戒之處分,除除名及停止執行職務處分,屬重大懲戒處分應永久置於系統上供外界查詢外,其他較輕微之處分,包括:接受律師倫理規範研習、警告或申誡等,基於比例原則並考量受懲戒律師之可非難性較輕微,仍以五年內受懲處者,始須供外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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