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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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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於我國政府機關執行職務時,應使用我國語言及文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135 條規定,外國律師在我國政府機關執行職務時,必須使用中文語言與文字,含開庭、書狀、行政陳述。

Q · 外籍律師可以在台灣法院用英文開庭嗎?

不行,書狀、開庭發言都必須中文

依律師法第 135 條,外籍律師在我國政府機關執行職務時,必須使用中文。包含法院開庭發言、書狀撰寫、行政機關陳述、引用外文證據都要附中文譯本。本條僅限縮在「政府機關執行職務時」,事務所內部諮詢、英文法律意見書、對造私下談判都不在限制範圍。

白話解讀

外籍律師在台灣執業時,碰到政府機關,請說中文寫中文。這條看起來簡單到不像法條,但它解決的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政府機關(法院、檢察署、地政、稅捐、行政機關)的承辦人員不一定會外語,公文書要存檔、要被審查、要被當事人閱覽,必須是中文。如果允許外籍律師用英文日文寫狀子、開庭講外語,政府機關的運作會立刻癱瘓。所以這條把「政府機關場域」劃成中文唯一通行的區域。注意:這條限縮在「政府機關執行職務時」,不包括他在事務所內部跟外籍客戶用英文溝通、寫英文意見書、跟對造律師私下談判等。換句話說,外籍律師的執業空間沒有被全面限縮,只在「跟政府打交道」的那條線上要求語言統一。

法律定性

律師法第 135 條為外籍律師執業之語言使用規範,明定外國人在我國執行律師職務時,於我國政府機關(含法院、檢察署、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場合,應使用中華民國國語及文字。本條限縮於「政府機關執行職務時」之場域,建構執業國際化與公部門語言一致性之平衡機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請的外籍律師中文不流利,他能代我去法院開庭嗎?

可以親自到場,但發言必須中文,書狀必須中文,他自己不會的話要通譯或與本國律師合作。實務上多數中文不流利的外籍律師會選擇複代理由本國律師出庭,自己處理跟外籍客戶的溝通與英文意見書。內行人提示:簽委任契約時把「政府機關事務由誰負責」寫清楚,避免他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找一位你不認識的本國律師複代理,責任會變模糊。

Q2外籍律師可以用英文寫法律意見書給我嗎?

完全可以,本條只限制「政府機關執行職務時」要使用中文。私下給客戶的法律意見、合約審閱、對造往來信件,都不在限制範圍。內行人提示:但如果這份意見書日後要作為訴訟證據提交給法院,就需要附中文譯本,這是法院實務一貫要求,不只針對外籍律師。

Q3律師法 135 條是什麼?

規範外籍律師在我國政府機關執行職務時必須使用中文,是執業國際化與公部門語言一致性的平衡條款。

Q4什麼算「政府機關執行職務時」?

律師代理或辯護案件時,與法院、檢察署、地政事務所、稅捐稽徵、行政機關等公部門進行職務接觸的場合。

Q5「我國語言及文字」具體指什麼?

中華民國國語(華語)及繁體中文書面語,書狀文件須為繁體中文。

Q6本條規範的「外國人」怎麼界定?

依律師法第 132 條與職業法規,指通過我國律師考試取得執業資格之非中華民國國民。

Q7外籍律師中文不流利怎麼上法院?

與本國律師合署辦案複代理開庭,或聘請庭訊通譯,本人到場時透過通譯轉為中文發言。

Q8跟政府機關往來要怎麼準備中文書狀?

全部書狀以繁體中文撰寫,外文證據附中文譯本(必要時公證),實務上委請本國律師審閱定稿。

Q9外國證據要怎麼附中文譯本?

重要證據建議公證翻譯,一般可由律師或翻譯社翻譯後簽證,法院得命補正。

Q10委任外籍律師怎麼確認他能跑政府程序?

委任契約寫明「政府機關事務由誰負責」,明確界定複代理本國律師人選與責任分工。

Q11外籍律師在事務所跟客戶用英文算違法嗎?

完全不違法,本條僅限政府機關場域,事務所內部、英文意見書、私下諮詢都不在限制範圍。

Q12對造是外籍律師可以用英文溝通嗎?

可以,本條不規範律師間的私下溝通,雙方合意即可。但進入訴訟程序所有書狀仍須中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language_requiredexampleslegal_basis
政府機關場域中文(強制)法院開庭、檢察署偵訊、地政事務所申請、行政機關陳述律師法第 135 條
私人事務所內部任何語言(不限)事務所內部會議、英文法律意見書、外籍客戶諮詢不在 135 條範圍
對造律師私下溝通雙方合意和解談判、電郵往來、商務協商不在 135 條範圍
國際仲裁庭依仲裁協議ICC、HKIAC、SIAC 仲裁案件仲裁法另有規定

language_required

政府機關場域
中文(強制)
私人事務所內部
任何語言(不限)
對造律師私下溝通
雙方合意
國際仲裁庭
依仲裁協議

examples

政府機關場域
法院開庭、檢察署偵訊、地政事務所申請、行政機關陳述
私人事務所內部
事務所內部會議、英文法律意見書、外籍客戶諮詢
對造律師私下溝通
和解談判、電郵往來、商務協商
國際仲裁庭
ICC、HKIAC、SIAC 仲裁案件

legal_basis

政府機關場域
律師法第 135 條
私人事務所內部
不在 135 條範圍
對造律師私下溝通
不在 135 條範圍
國際仲裁庭
仲裁法另有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外国弁護士による法律事務の取扱い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 第49条(使用言語)
韓國외국법자문사법 (외국법 자문서비스 사용 언어 관련 규정)
德國GVG § 184(德語為法院語言)+ EuRAG(歐盟律師執業法)
法國Code de l'organisation judiciaire L111-2(法語為司法語言)+ Loi 71-1130 art 11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81213 全文修正)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於我國政府機關執行職務時,應使用我國語言及文字。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在我國境內執行律師職務者,於我國其他政府機關執行職務,亦應使用我國語言文字。另配合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三條刪除外國人執行中華民國律師職務,應經法務部許可之規定,文字酌作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8121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在我國境內執行律師職務者,於我國其他政府機關執行職務,亦應使用我國語言文字。另配合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三條刪除外國人執行中華民國律師職務,應經法務部許可之規定,文字酌作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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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第 135 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於我國政府機關執行職務時,應使用我國語言及文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第 1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律師法第 1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