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律師之一切法令、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公會章程。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134 條規定外籍律師在台執業應遵守我國一切律師法令、倫理規範及公會章程,與本國律師義務相同。
Q · 外籍律師在台灣執業會比本國律師寬鬆嗎?
不會。律師法 134 條規定義務完全一致
依律師法第 134 條,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律師之一切法令、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公會章程,與本國律師受同一套規範約束。違反者依律師懲戒程序處理,可能受警告、申誡、停止執業甚至除名處分。文化差異、語言隔閡、母國執業習慣,皆不得作為違規免責之理由。
考過台灣律師的外國人,從拿到證書那一刻開始,他玩的就是台灣的遊戲,用台灣的規則。這條沒有給任何特殊待遇:法律、倫理規範、公會章程,三件事一樣都不能少。為什麼這條值得特別寫出來?因為它擋住一種常見的辯解:「我是外國人,我不知道你們的規定。」這條把這條後路徹底切斷。一旦你掛上中華民國律師執業,文化背景、語言隔閡、外國執業習慣,都不能成為違規的免責理由。對外籍律師來說,這是一個明確的提醒:你進入這個職業共同體,就接受全套規則。對找外籍律師處理案件的客戶來說,這是一道保護:你的律師不會因為「來自不同國家」就有不同的執業標準。
律師法第 134 條為外籍律師執業之平等義務宣告條款,明定取得中華民國律師資格之外國人,在執行律師職務時應遵守一切律師相關法令、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公會章程,與本國律師受同一套執業規範約束,建立國際化開放與執業秩序統一兼顧之制度設計。
完全不會。律師法第 134 條明確規定外籍律師必須遵守我國一切律師相關法令、倫理規範及公會章程,與本國律師一模一樣。實務上外籍律師通常更謹慎,因為他們知道一旦違規會被放大檢視,反而比本國律師更愛走白紙黑字的合規路線。
三招:第一,看他有沒有加入律師公會(這是執業必要條件,公會會做基本倫理訓練);第二,看他的執業紀錄有沒有受過懲戒(律師法第 136 條規定法務部建置查詢系統);第三,重要案件可請他出具執業確認函,明列他知悉並遵守我國律師倫理規範。實務上很多外籍律師會主動和一位本國律師合作辦案,這對你來說是雙重保障。
外籍律師在台執業之平等義務宣告條款。明定外籍律師應遵守我國一切律師法令、倫理規範及公會章程,與本國律師義務一致。
完全沒差。一切法令、倫理規範、公會章程都一樣,懲戒程序也共用,連語文使用(律師法 135)才是少數明文差異。
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規範律師執業應遵守的倫理準則,包含保密義務、利益迴避、收費規定、廣告限制等。
133 條規範外國人應律師考試的資格起點,134 條規範取得資格後執業的義務內容。一個是入場券,一個是場內規則。
蒐證 → 向其所屬地方律師公會申訴 → 嚴重案件向律師懲戒委員會檢舉 → 若有財產損害另循民事賠償。程序與對本國律師完全相同。
三招:確認加入律師公會、查律師法 136 條的懲戒查詢系統、重要案件請出具執業確認函明列遵守倫理規範。
委任契約明列「遵守中華民國律師倫理規範及公會章程」作為契約條款,後續爭議可主張契約違約,比單純走懲戒程序更有彈性。
依律師懲戒程序處分:警告、申誡、停止執業、除名(連動律師證書廢止)。財產損害另循民事賠償,金額依個案損害認定。
外弁法採「外國法事務律師」限定執業範圍與獨立義務體系;律師法 134 採「取得我國律師資格即完整執業」與本國律師完全對等。
韓國採「外國法諮詢律師」需登錄並限定執業範圍;台灣不設限定範圍,外籍律師取得證書即享完整執業權與完整義務。
| 比較面向 |
|---|
| 外籍律師 vs 本國律師執業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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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律師之一切法令、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公會章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一項移列為本條,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三條刪除外國人領有中華民國律師證書而在中華民國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應經法務部許可之規定。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三條刪除外國人領有中華民國律師證書而在中華民國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應經法務部許可之規定,且如違反法令、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公會章程,本得依相關規定處理,尚無另為規範之必要,爰刪除原第二項規定。
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一項移列為本條,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三條刪除外國人領有中華民國律師證書而在中華民國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應經法務部許可之規定。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三條刪除外國人領有中華民國律師證書而在中華民國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應經法務部許可之規定,且如違反法令、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公會章程,本得依相關規定處理,尚無另為規範之必要,爰刪除原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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