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律師考試。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133 條規定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律師考試,2019 年修法後考試及格者直接依第 3 條請領律師證書,毋庸再經法務部許可。
Q · 外國人能不能考台灣律師?
可以,考過直接依第 3 條領證
依律師法第 133 條,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律師考試,與本國人應考資格基本一致。2019 年修法刪除「考試及格後尚須經法務部許可」的舊規定,外國人考試及格後直接依律師法第 3 條請領律師證書,與本國律師取證程序相同。執業仍須依第 134 條遵守中華民國一切法令、第 135 條於政府機關使用我國語言文字,並具備合法居留與工作許可身分。
你以為律師考試只開放給中華民國國民?這條打破這個刻板印象:外國人也可以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律師考試。這短短一句話的意義比看起來大得多。它代表台灣的律師之門對全世界開放,只要你能通過考試,國籍不是門檻。更關鍵的是 108 年修法後,外國人通過律師考試後可以「直接」依律師法第 3 條請領律師證書,不需要再經過法務部另外的許可程序。這條看起來只是宣示性條文,但對於想留台灣執業的外籍法律人、外籍配偶子女、海外台僑後代、僑生陸生來說,這是一道完整打開的窗。你身邊那位來台念法律系的外籍同學,他畢業後考過律師考試,就可以跟你一樣執業,不需要先變成中華民國國民。
律師法第 133 條為涉外應考資格之開放性規定,明定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報考律師考試,與本國人受同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範。本條於 2019 年修法後刪除原須另經法務部許可之程序門檻,落實考試平等則發證平等之原則。
依律師法第 3 條請領律師證書,然後依第 11 條加入律師公會,就可以執業了。2019 年修法後不再需要法務部另外許可。內行人提示:執業前還要考慮居留身份是否容許工作,外國人有合法居留+工作許可是執業的前提,這部分要走就業服務法或居留法的路徑。
應考資格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相關規定,本國人和外國人在學歷要求上是一致的(法律系畢業或相當學分認可)。差別在於外國學歷需要經教育部認可程序。內行人提示:外國法律系畢業要在台灣應考律師,最大的關卡通常不是考試本身,而是學歷認可,建議畢業前就先確認所讀的學校與科系是否在教育部認可名單內。
規定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律師考試的開放條款,2019 修法後考過直接領證,不用再經法務部許可。
本條是宣示性條文,明定外國人可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考。應考資格、考試試題、錄取標準與本國人一致。
完全不同。外國法事務律師是持外國律師資格 + 法務部許可,業務限原資格國法律諮詢;本條是外國人考台灣律師考試,業務範圍與本國律師相同。
可以,但學歷需經教育部認可。建議畢業前先確認所讀的學校與科系是否在教育部認可名單內。
依律師法第 3 條請領律師證書 → 完成職前訓練 → 依第 11 條加入律師公會,與本國律師走相同流程。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相關規定,學歷要求與本國人一致(法律系畢業或相當學分),外國學歷需經教育部認可。
需具備合法居留 + 工作許可,依就業服務法或居留法相關規定辦理。建議與移民署及勞動部諮詢具體路徑。
報名費約 1,500-2,000 元(與本國人同),備考期視個案 1-3 年;學歷認可費用約 1,000-2,000 元;職前訓練約 3-6 個月。
前者考過本國律師考試 → 業務與本國律師相同;後者持有外國律師資格 + 法務部許可 → 業務僅限原資格國法律諮詢,原則不可出庭。
本條開放給所有外國人,與是否同時持中華民國國籍無關。雙重國籍者亦可循本條應考,毋庸放棄外國籍。
| 比較面向 |
|---|
| 外國人與本國人取得律師資格之差異(2019 修法後) |
| 外國人考台灣律師 vs 外國法事務律師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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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律師考試。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一項移列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三、外國人應我國律師考試及格者,得依修正條文第三條規定請領證書,無須另經許可,爰刪除原第二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一項移列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三、外國人應我國律師考試及格者,得依修正條文第三條規定請領證書,無須另經許可,爰刪除原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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