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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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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律師考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133 條規定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律師考試,2019 年修法後考試及格者直接依第 3 條請領律師證書,毋庸再經法務部許可。

Q · 外國人能不能考台灣律師?

可以,考過直接依第 3 條領證

依律師法第 133 條,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律師考試,與本國人應考資格基本一致。2019 年修法刪除「考試及格後尚須經法務部許可」的舊規定,外國人考試及格後直接依律師法第 3 條請領律師證書,與本國律師取證程序相同。執業仍須依第 134 條遵守中華民國一切法令、第 135 條於政府機關使用我國語言文字,並具備合法居留與工作許可身分。

白話解讀

你以為律師考試只開放給中華民國國民?這條打破這個刻板印象:外國人也可以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律師考試。這短短一句話的意義比看起來大得多。它代表台灣的律師之門對全世界開放,只要你能通過考試,國籍不是門檻。更關鍵的是 108 年修法後,外國人通過律師考試後可以「直接」依律師法第 3 條請領律師證書,不需要再經過法務部另外的許可程序。這條看起來只是宣示性條文,但對於想留台灣執業的外籍法律人、外籍配偶子女、海外台僑後代、僑生陸生來說,這是一道完整打開的窗。你身邊那位來台念法律系的外籍同學,他畢業後考過律師考試,就可以跟你一樣執業,不需要先變成中華民國國民。

法律定性

律師法第 133 條為涉外應考資格之開放性規定,明定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報考律師考試,與本國人受同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範。本條於 2019 年修法後刪除原須另經法務部許可之程序門檻,落實考試平等則發證平等之原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外國人考過台灣律師後還要做什麼才能執業?

依律師法第 3 條請領律師證書,然後依第 11 條加入律師公會,就可以執業了。2019 年修法後不再需要法務部另外許可。內行人提示:執業前還要考慮居留身份是否容許工作,外國人有合法居留+工作許可是執業的前提,這部分要走就業服務法或居留法的路徑。

Q2外國人考台灣律師的應考資格跟本國人有差嗎?

應考資格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相關規定,本國人和外國人在學歷要求上是一致的(法律系畢業或相當學分認可)。差別在於外國學歷需要經教育部認可程序。內行人提示:外國法律系畢業要在台灣應考律師,最大的關卡通常不是考試本身,而是學歷認可,建議畢業前就先確認所讀的學校與科系是否在教育部認可名單內。

Q3律師法第 133 條是什麼?

規定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律師考試的開放條款,2019 修法後考過直接領證,不用再經法務部許可。

Q4外國人考台灣律師是怎麼開放的?

本條是宣示性條文,明定外國人可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考。應考資格、考試試題、錄取標準與本國人一致。

Q5什麼是外國法事務律師?跟本條一樣嗎?

完全不同。外國法事務律師是持外國律師資格 + 法務部許可,業務限原資格國法律諮詢;本條是外國人考台灣律師考試,業務範圍與本國律師相同。

Q6外國學歷可以考台灣律師嗎?

可以,但學歷需經教育部認可。建議畢業前先確認所讀的學校與科系是否在教育部認可名單內。

Q7外國人考過台灣律師後怎麼領證?

依律師法第 3 條請領律師證書 → 完成職前訓練 → 依第 11 條加入律師公會,與本國律師走相同流程。

Q8外國人考律師需要什麼資格?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相關規定,學歷要求與本國人一致(法律系畢業或相當學分),外國學歷需經教育部認可。

Q9外國人在台執業前要辦什麼居留手續?

需具備合法居留 + 工作許可,依就業服務法或居留法相關規定辦理。建議與移民署及勞動部諮詢具體路徑。

Q10外國人考律師要花多少錢、多少時間?

報名費約 1,500-2,000 元(與本國人同),備考期視個案 1-3 年;學歷認可費用約 1,000-2,000 元;職前訓練約 3-6 個月。

Q11外國人考台灣律師 vs 外國法事務律師制度差在哪?

前者考過本國律師考試 → 業務與本國律師相同;後者持有外國律師資格 + 法務部許可 → 業務僅限原資格國法律諮詢,原則不可出庭。

Q12外國人考律師 vs 雙重國籍持有人有差嗎?

本條開放給所有外國人,與是否同時持中華民國國籍無關。雙重國籍者亦可循本條應考,毋庸放棄外國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
外國人與本國人取得律師資格之差異(2019 修法後)
外國人考台灣律師 vs 外國法事務律師制度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司法試験法(受験資格無國籍限制)+ 弁護士法第 7 条(資格取得)
韓國변호사시험법 + 변호사법 제5조(資格取得,國籍非絕對限制)
中國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 14 條(限本國公民,與台灣相反)
德國BRAO § 4(須完成 1./2. Staatsexamen;EU 公民有 § 11/206 簡化路徑,第三國須互惠)
法國Loi n° 71-1130 du 31 décembre 1971 art. 11(限 EU/EEA 公民或互惠國公民)
美國各州 Bar Exam Rule(多數州允許非公民應考並執業,需 JD 及通過 MPRE/MB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81213 全文修正)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律師考試。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一項移列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三、外國人應我國律師考試及格者,得依修正條文第三條規定請領證書,無須另經許可,爰刪除原第二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8121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一項移列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三、外國人應我國律師考試及格者,得依修正條文第三條規定請領證書,無須另經許可,爰刪除原第二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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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第 133 條規定:「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律師考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第 1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律師法第 13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