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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1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性質之工作;其許可之條件、期限、廢止許可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勞動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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