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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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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覆審程序,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二節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100 條規定覆審程序準用第二節懲戒程序,覆審委員會與原審用同一套程序規則。

Q · 律師懲戒覆審程序怎麼進行?跟原審一樣嗎?

覆審準用第二節,跟原審用同套程序規則

依律師法第 100 條,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的覆審程序,除第三節另有特別規定外,全部準用第二節(第 85 至 95 條)懲戒程序規定。意思是:送達、答辯、調查證據、審議時限(三個月,必要延至六個月)、決議書記載事項,全部跟原審一樣。差別只在覆審委員會由最高法院法官三人、最高檢檢察官三人、律師七人、學者社會公正人士一人組成(律師法第 80 條),位階比原審高。

白話解讀

懲戒律師這件事在台灣有兩道關卡。律師懲戒委員會是第一關,覆審委員會是第二關。第二關存在的意義不是「推翻第一關」,而是「換一群人用同樣的規則再審一次」。這條法律就是那條規則的橋樑:它告訴覆審委員會,你們不用另外發明一套程序,第二節的所有規定(傳喚、調查證據、辯論、決議方式)你們直接拿來用。對律師來說,這意味著兩件事:第一,覆審程序的所有程序保障(陳述意見權、辯論權、證據調查)跟原審完全一樣,你不會因為到了覆審就失去任何權利。第二,原審沒搞好的程序問題(沒及時提證據、沒準備好答辯、沒主張某些抗辯),到了覆審通常也補不回來。覆審不是「重新開機」,是「同樣的引擎再跑一次」。

法律定性

律師法第 100 條為程序準用條款,規定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處理覆審案件時,除第三節(第 96 條至第 100 條)特別規定外,應準用第二節(第 85 條至第 95 條)懲戒程序之全部規定。覆審不是重新審理,而是同一套程序規則由不同組成的合議制委員會再走一次。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覆審準用第二節,那覆審委員會還有什麼自己的程序規則?

第三節(覆審程序)有自己的特別規定,例如覆審委員會的組成、決議方式、覆審決議書的格式(見律師法第 99 條)。但所有審理活動,包括通知、傳喚、調查證據、辯論、決議流程,都準用第二節。特別規定優先適用原則:第三節有寫的看第三節,沒寫的去第二節找答案。內行人提示:實際操作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審議規則才是日常使用的工具,本條只是它的法律授權基礎。

Q2我以為覆審是給律師更寬鬆的標準,怎麼會跟原審用一樣的程序?

覆審不等於重新審理。它是對原審決議的審查,確認原審程序合法、事實認定無誤、法律適用正確。準用同一套程序規則的意思是:覆審不會偷偷用更寬鬆或更嚴格的標準對待律師,所有人都用同一把尺。內行人提示:覆審推翻原決議的主要關鍵不是程序限制,而是事實認定幾乎不會被覆審委員會推翻,要翻案的關鍵在法律適用和程序瑕疵這兩個角度。

Q3律師法第 100 條是什麼?

律師懲戒覆審程序的法律授權基礎,規定覆審委員會除第三節特別規定外全部準用第二節懲戒程序,是兩級懲戒制度的程序橋樑條文

Q4什麼是法律上的「準用」?

立法技術,將某條規定的全部或部分內容適用於性質相近的其他情形,避免重複立法。第二節寫的程序規則直接搬到第三節覆審程序適用

Q5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跟律師懲戒委員會差在哪?

組成不同(覆審為最高院法官 3+最高檢 3+律師 7+學者 1,原審為高院法官 3+高檢 3+律師 7+學者 1),程序則完全準用第二節相同

Q6什麼是「除本節另有規定外」?

第三節覆審程序有特別規定的條文(覆審委員會組成、決議方式)優先適用,沒有特別規定的回到第二節找依據,即特別規定優先適用原則

Q7律師懲戒覆審怎麼提?

20 日內向覆審委員會提覆審書狀(依律師法第 79 條)→ 覆審委員會準用第二節送達答辯 → 三個月內審議完畢 → 作成覆審決議書送達

Q8覆審書狀要怎麼寫?

明確指出原審程序瑕疵或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錯誤,附證據聲明,依律師法第 77 條移送理由書格式撰寫

Q9覆審期間能聲請言詞辯論嗎?

可以,準用律師法第 88 條向覆審委員會書面聲請,經許可後安排不公開或公開言詞辯論

Q10覆審決議書送達後多久確定?

送達後立即生效確定,覆審決議為終局決議。確定後僅得依律師法第 106 條聲請再審,無其他救濟途徑

Q11覆審 vs 再審差在哪?

覆審是對原審決議的救濟途徑(20 日內提),再審是對確定覆審決議的非常救濟(限律師法第 106 條法定事由),兩者性質、程序、要件完全不同

Q12覆審 vs 行政訴訟差在哪?

依釋字第 378 號,律師懲戒覆審決議具司法權性質,覆審確定後不得提行政訴訟。一般行政處分則可提訴願→行政訴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riginal_reviewappeal_review
委員會組成高等法院法官 3 + 高檢檢察官 3 + 律師 7 + 學者 1(律師法第 78 條)最高法院法官 3 + 最高檢檢察官 3 + 律師 7 + 學者 1(律師法第 80 條)
程序依據第二節第 85 至 95 條第三節特別規定 + 準用第二節(本條)
審議時限三個月,必要延至六個月(第 89 條)準用三個月,必要延至六個月
證據規則職權調查證據(第 87 條)準用職權調查證據
言詞辯論原則書面,當事人聲請且經許可可公開(第 88 條)準用原則書面,可聲請言詞辯論
決議門檻出席 2/3、過半通過(第 93 條)準用同門檻
後續救濟20 日內提覆審(第 79 條)最終決議,僅得聲請再審(第 106 條)

original_review

委員會組成
高等法院法官 3 + 高檢檢察官 3 + 律師 7 + 學者 1(律師法第 78 條)
程序依據
第二節第 85 至 95 條
審議時限
三個月,必要延至六個月(第 89 條)
證據規則
職權調查證據(第 87 條)
言詞辯論
原則書面,當事人聲請且經許可可公開(第 88 條)
決議門檻
出席 2/3、過半通過(第 93 條)
後續救濟
20 日內提覆審(第 79 條)

appeal_review

委員會組成
最高法院法官 3 + 最高檢檢察官 3 + 律師 7 + 學者 1(律師法第 80 條)
程序依據
第三節特別規定 + 準用第二節(本條)
審議時限
準用三個月,必要延至六個月
證據規則
準用職權調查證據
言詞辯論
準用原則書面,可聲請言詞辯論
決議門檻
準用同門檻
後續救濟
最終決議,僅得聲請再審(第 106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弁護士法 第59条以下(綱紀委員会・懲戒委員会と日弁連懲戒委員会への異議申出制度)
韓國변호사법 제96조 이하 (대한변호사협회 변호사징계위원회 및 재심 절차)
中國律师法第49-52条 +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处分规则(司法行政機關與律師協會雙軌懲戒,無明確兩級覆審準用條款)
德國BRAO §§ 92ff(Anwaltsgericht 第一審・Anwaltsgerichtshof 第二審,準用 StPO 與 VwVfG)
法國Décret n° 91-1197 art. 22 et s.(Conseil de l'ordre disciplinaire / Cour d'appel chambre disciplinaire)
美國ABA Model Rules for Lawyer Disciplinary Enforcement Rule 11(Review by State Supreme Cour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81213 全文修正)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覆審程序,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二節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現行律師懲戒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爰為本條規定。

  • 懲戒名詞
  • 覆審名詞
(108121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現行律師懲戒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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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第 100 條規定:「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覆審程序,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二節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第 10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律師法第 10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