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99 條規範律師懲戒覆審決議三種模式:駁回、視為無理由(理由錯結論對)、撤銷更為決議。
Q · 律師被懲戒後請求覆審,覆審委員會會怎麼判?
三種:駁回、維持結論、撤銷重做
依律師法第 99 條,覆審委員會看完案子後有三種可能:第一,覆審請求本身不合法或沒理由,直接駁回;第二,原決議的理由錯了但結論對的,仍視為覆審無理由;第三,覆審真的有理由,撤銷原決議重新做。第二項是這條的精華,律師制裁不因技術瑕疵翻盤。
你的律師如果被懲戒,第一審叫律師懲戒委員會;不服可以再上一層,叫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99 條就是這個「終審防線」做決定時的三種可能。第一,覆審請求本身不合法或沒理由,駁回。第二,原決議的理由錯了但結論對的,照樣算覆審無理由。第三,請求真的有理由,撤銷原決議重新做。第二項是這條的精華,也是律師懲戒制度跟一般訴願最大的差異:理由錯結論對,不重審,因為制裁不該因技術瑕疵翻盤。這也是為什麼律師被懲戒後,覆審「翻盤率」遠低於一般人想像。
律師法第 99 條為律師懲戒覆審程序的決議類型規範,明定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就受理之覆審案件,得作成三種決議模式:駁回、視為無理由、撤銷更為決議。仿照公務員懲戒法第 68 條立法體例,並接軌民事訴訟法第 449 條、行政訴訟法第 255 條「理由錯結論對即不撤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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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請求,但能不能進入實體審查是另一回事。律師法第 97 條規定請求覆審的法定期間和理由書要件,逾期或程序有瑕疵,第 99 條第一項就直接駁回『不合法』連審都不審。內行人提示:覆審期間從『送達』起算,不是從『決議』起算,送達日期是否合法可以爭執。
原則上不能。司法院釋字第 378 號明白指出,律師懲戒委員會(含覆審委員會)相當於司法機關,覆審決議性質上是終局決定,不再有一般行政訴訟可走。這也是第 99 條第二項『理由錯結論對即駁回』設計的制度背景:覆審就是最後一關,不能放任技術理由翻盤又無從救濟。內行人提示:因此覆審理由書的撰寫品質直接決定生死。
規範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的三種決議模式:駁回、視為無理由、撤銷更為決議。是律師懲戒制度的終點線。
原懲戒決議的理由有瑕疵,但依其他理由結論仍站得住腳。仿照民訴 449、行訴 255 立法精神。
依律師法第 80 條,由最高法院法官 3 人、最高檢察署檢察官 3 人、律師 7 人、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共同組成。
覆審期間逾期、理由書未附繕本、無正當權利人提起等程序瑕疵,依第一項直接駁回不進實體審查。
依律師法第 97 條,在懲戒決議送達後法定期間內,提出覆審理由書並附繕本,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
雙管齊下攻擊結論和理由,不能只攻擊理由。因為第二項明擺著:理由打贏沒用,結論對就完了。
準用第 89 條,原則上三個月內完成審議,必要時可延長至六個月。決議書送達當事人後生效。
覆審委員會會依第 98 條把覆審理由書送達給你,你有 10 天可以提意見書反擊。多數檢舉人不知道有這個發言權。
依釋字 378,律師懲戒覆審決議為終局決定,原則上不能再提行政訴訟。覆審就是最後一關。
律師法第 99 條藍本就是公務員懲戒法第 68 條,三種決議模式幾乎相同。差別在組成委員與適用對象。
| item | trigger | outcome |
|---|---|---|
| 駁回 | 請求覆審不合法或無理由(第一項) | 原懲戒決議維持,制裁開始執行 |
| 視為無理由 | 原決議理由不當但結論正當(第二項) | 原懲戒決議維持,覆審委員會自行補強理由 |
| 撤銷更為決議 | 請求覆審有理由(第三項) | 原決議撤銷,覆審委員會重新做決議(可加重、減輕或不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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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認請求覆審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決議。 原決議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請求覆審為無理由。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認請求覆審有理由者,應撤銷原決議更為決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之立法體例,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明定就請求覆審案件,應為駁回之決議或更為決議之情形。另第一項規定之「不合法」情形,例如移付懲戒機關、團體未依修正條文第九十七條法定請求覆審期間內請求覆審,或未提出理由書及繕本等。 三、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及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項,於第二項規定請求覆審為無理由之情形。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之立法體例,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明定就請求覆審案件,應為駁回之決議或更為決議之情形。另第一項規定之「不合法」情形,例如移付懲戒機關、團體未依修正條文第九十七條法定請求覆審期間內請求覆審,或未提出理由書及繕本等。 三、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及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項,於第二項規定請求覆審為無理由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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