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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9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認請求覆審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決議。
  2. 原決議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請求覆審為無理由。
  3.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認請求覆審有理由者,應撤銷原決議更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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