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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9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律師懲戒委員會應將請求覆審理由書繕本送達原移送懲戒機關、團體或被付懲戒律師。
  2. 前項受送達人得於十日內提出意見書或申辯書。
  3. 律師懲戒委員會應於前項期限屆滿後,速將全卷連同前項意見書、申辯書送交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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