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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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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付懲戒律師或移送懲戒機關、團體,不服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請求覆審者,應於決議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為之。
  2. 2.請求覆審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於律師懲戒委員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97 條規定,律師懲戒覆審期間為決議書送達之日起 20 日內,並須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逾期喪失救濟權。

Q · 律師被懲戒後想翻盤要多久內提出?

20 日內提理由書加繕本給律師懲戒委員會

依律師法第 97 條,律師被懲戒或移送懲戒機關、團體若不服律師懲戒委員會的決議,必須在決議書送達之日起 20 日內向律師懲戒委員會請求覆審,並同時提出理由書及繕本。此為不變期間,準用行政訴訟法計算(律師法第 96 條),逾期即喪失覆審請求權,原決議直接生效。

白話解讀

律師被懲戒不是世界末日,真正的世界末日是錯過了 20 天。律師懲戒委員會的決議下來,無論是申誡、停止執業、還是除名,你還有一條退路:請求覆審。但這條路只開 20 天,從決議書送達你手上的那一刻起算(不是你打開的那一刻,是送達的那一刻)。第 21 天你才提覆審?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連看都不會看,直接程序駁回。而且不只是寫一張申訴單就完事,必須提出「理由書」加上「繕本」(給對造看的副本)給律師懲戒委員會。這 20 天裡你要做的不是恐慌,是把整本卷宗翻出來,找出事實認定錯在哪、法律適用錯在哪、程序保障漏在哪,寫成有戰鬥力的理由書。錯過這 20 天,原決議直接生效,律師生涯可能就此凍結。

法律定性

律師法第 97 條為律師懲戒救濟程序性規範,明定律師懲戒覆審的請求期間為 20 日不變期間(自決議書送達日起算),且須以「理由書 + 繕本」之書面方式提出,係律師職業生涯救濟程序的最後窗口。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律師懲戒委員會的決議書送來,但我人在國外回不來,20 天怎麼算?

20 天的起算點是「決議書送達」之日,不是你看到的日子。如果送達到你登記的事務所,從事務所收到那天就開始跑。但本條準用行政訴訟法(律師法第 96 條),如果有「在途期間」可以扣除幾天。內行人提示:律師被懲戒最常見的延誤就是「我以為從打開那天算」,事務所職員代收後忘了通知你,等你發現已經第 15 天了。先指派一個立刻轉達的緊急聯絡人,比事後爭執送達瑕疵實用得多。

Q2理由書要寫多長?格式有規定嗎?

本條只規定「提出理由書及繕本」,沒有規定字數。但實務上,覆審委員會看到沒有具體攻擊點的情緒書狀會直接駁回。建議至少包含:原決議要旨整理、爭點列舉、針對每個爭點說明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錯誤、或程序保障不足,並附上佐證資料。內行人提示:與其寫 30 頁泛泛而論,不如寫 10 頁精準命中一兩個關鍵錯誤。覆審委員會時間有限,能讓他們三分鐘看到爭點所在的理由書,比厚厚一疊更有效。

Q3覆審期間原決議會生效嗎?我可以繼續執業嗎?

請求覆審期間,原決議尚未確定,停止執業或除名等處分原則上還不會立即執行。但這要看律師懲戒委員會的決議內容是否有「立即執行」的特殊性。內行人提示:拖延執行不是放假,是給你 20 天的緩衝期準備理由書。覆審期間繼續執業時要特別謹慎,如果在這段期間又出狀況,覆審委員會會把這當作不利的量刑因素。

Q4律師懲戒覆審期間是幾天?

20 日,自決議書送達之日起算,為不變期間。錯過原決議直接確定。

Q5什麼是不變期間?

法定且不得展延、不得回復原狀的期間,過了就喪失程序權利,沒有商量餘地。

Q6覆審理由書是什麼?

說明不服原懲戒決議的書面文件,須攻擊原決議的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錯誤或程序保障不足。

Q7繕本是什麼?為什麼要附?

繕本是給對造看的副本,依律師法第 98 條會送達原移送機關讓其提出意見書反擊。

Q8律師懲戒覆審怎麼提?

決議書送達日起 20 日內,撰寫理由書 + 繕本,雙掛號寄到律師懲戒委員會,以郵戳為憑。

Q920 天怎麼算才不會錯?

從決議書送達當日起算 20 日,準用行政訴訟法可扣除在途期間,建議第 18 天前寄出留緩衝。

Q10理由書要寫多長?

沒字數限制,但寧可 10 頁精準命中爭點,勝過 30 頁情緒抗辯。

Q11請律師幫忙寫覆審理由書要多少錢?

視案件複雜度,行情約 8-25 萬,懲戒專業律師較稀缺,建議 48 小時內聯絡。

Q12律師懲戒覆審 vs 一般行政訴願差在哪?

律師懲戒覆審期間僅 20 日(短於訴願 30 日),且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出,不是訴願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律師懲戒覆審一般行政訴願公務員懲戒再審議
救濟期間20 日(律師法第 97 條)30 日(訴願法第 14 條)30 日(公務員懲戒法第 64 條)
救濟方式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理由書 + 繕本向原處分機關提訴願書向懲戒法院提再審議
終局性覆審決議為終局(律師法第 101 條)訴願後尚可提行政訴訟再審議決議為終局

律師懲戒覆審

救濟期間
20 日(律師法第 97 條)
救濟方式
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理由書 + 繕本
終局性
覆審決議為終局(律師法第 101 條)

一般行政訴願

救濟期間
30 日(訴願法第 14 條)
救濟方式
向原處分機關提訴願書
終局性
訴願後尚可提行政訴訟

公務員懲戒再審議

救濟期間
30 日(公務員懲戒法第 64 條)
救濟方式
向懲戒法院提再審議
終局性
再審議決議為終局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弁護士法 第 59 条(懲戒に対する異議の申出,60 日以内)
韓國변호사법 제98조의5(재심청구,30일 이내)
中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 49 条 及《律師懲戒規則》相關規定
德國BRAO § 116(Anwaltsgerichtliche Maßnahmen,懲戒法庭程序)
法國Loi n° 71-1130 du 31 décembre 1971(律師懲戒制度,向 cour d'appel 上訴 1 個月期間)
美國ABA Model Rules for Lawyer Disciplinary Enforcement Rule 11.3(各州 Bar Association 程序)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81213 全文修正)

被付懲戒律師或移送懲戒機關、團體,不服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請求覆審者,應於決議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為之。   請求覆審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於律師懲戒委員會。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規範請求覆審之方式,爰參酌現行律師懲戒規則第十九條而增訂之。

  • 懲戒名詞
  • 覆審名詞
  • 送達名詞
(108121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規範請求覆審之方式,爰參酌現行律師懲戒規則第十九條而增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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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第 97 條規定:「被付懲戒律師或移送懲戒機關、團體,不服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請求覆審者,應於決議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第 9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律師法第 9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