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97 條規定,律師懲戒覆審期間為決議書送達之日起 20 日內,並須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逾期喪失救濟權。
Q · 律師被懲戒後想翻盤要多久內提出?
20 日內提理由書加繕本給律師懲戒委員會
依律師法第 97 條,律師被懲戒或移送懲戒機關、團體若不服律師懲戒委員會的決議,必須在決議書送達之日起 20 日內向律師懲戒委員會請求覆審,並同時提出理由書及繕本。此為不變期間,準用行政訴訟法計算(律師法第 96 條),逾期即喪失覆審請求權,原決議直接生效。
律師被懲戒不是世界末日,真正的世界末日是錯過了 20 天。律師懲戒委員會的決議下來,無論是申誡、停止執業、還是除名,你還有一條退路:請求覆審。但這條路只開 20 天,從決議書送達你手上的那一刻起算(不是你打開的那一刻,是送達的那一刻)。第 21 天你才提覆審?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連看都不會看,直接程序駁回。而且不只是寫一張申訴單就完事,必須提出「理由書」加上「繕本」(給對造看的副本)給律師懲戒委員會。這 20 天裡你要做的不是恐慌,是把整本卷宗翻出來,找出事實認定錯在哪、法律適用錯在哪、程序保障漏在哪,寫成有戰鬥力的理由書。錯過這 20 天,原決議直接生效,律師生涯可能就此凍結。
律師法第 97 條為律師懲戒救濟程序性規範,明定律師懲戒覆審的請求期間為 20 日不變期間(自決議書送達日起算),且須以「理由書 + 繕本」之書面方式提出,係律師職業生涯救濟程序的最後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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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天的起算點是「決議書送達」之日,不是你看到的日子。如果送達到你登記的事務所,從事務所收到那天就開始跑。但本條準用行政訴訟法(律師法第 96 條),如果有「在途期間」可以扣除幾天。內行人提示:律師被懲戒最常見的延誤就是「我以為從打開那天算」,事務所職員代收後忘了通知你,等你發現已經第 15 天了。先指派一個立刻轉達的緊急聯絡人,比事後爭執送達瑕疵實用得多。
本條只規定「提出理由書及繕本」,沒有規定字數。但實務上,覆審委員會看到沒有具體攻擊點的情緒書狀會直接駁回。建議至少包含:原決議要旨整理、爭點列舉、針對每個爭點說明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錯誤、或程序保障不足,並附上佐證資料。內行人提示:與其寫 30 頁泛泛而論,不如寫 10 頁精準命中一兩個關鍵錯誤。覆審委員會時間有限,能讓他們三分鐘看到爭點所在的理由書,比厚厚一疊更有效。
請求覆審期間,原決議尚未確定,停止執業或除名等處分原則上還不會立即執行。但這要看律師懲戒委員會的決議內容是否有「立即執行」的特殊性。內行人提示:拖延執行不是放假,是給你 20 天的緩衝期準備理由書。覆審期間繼續執業時要特別謹慎,如果在這段期間又出狀況,覆審委員會會把這當作不利的量刑因素。
20 日,自決議書送達之日起算,為不變期間。錯過原決議直接確定。
法定且不得展延、不得回復原狀的期間,過了就喪失程序權利,沒有商量餘地。
說明不服原懲戒決議的書面文件,須攻擊原決議的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錯誤或程序保障不足。
繕本是給對造看的副本,依律師法第 98 條會送達原移送機關讓其提出意見書反擊。
決議書送達日起 20 日內,撰寫理由書 + 繕本,雙掛號寄到律師懲戒委員會,以郵戳為憑。
從決議書送達當日起算 20 日,準用行政訴訟法可扣除在途期間,建議第 18 天前寄出留緩衝。
沒字數限制,但寧可 10 頁精準命中爭點,勝過 30 頁情緒抗辯。
視案件複雜度,行情約 8-25 萬,懲戒專業律師較稀缺,建議 48 小時內聯絡。
律師懲戒覆審期間僅 20 日(短於訴願 30 日),且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出,不是訴願會。
| 比較面向 | 律師懲戒覆審 | 一般行政訴願 | 公務員懲戒再審議 |
|---|---|---|---|
| 救濟期間 | 20 日(律師法第 97 條) | 30 日(訴願法第 14 條) | 30 日(公務員懲戒法第 64 條) |
| 救濟方式 | 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理由書 + 繕本 | 向原處分機關提訴願書 | 向懲戒法院提再審議 |
| 終局性 | 覆審決議為終局(律師法第 101 條) | 訴願後尚可提行政訴訟 | 再審議決議為終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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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付懲戒律師或移送懲戒機關、團體,不服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請求覆審者,應於決議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為之。 請求覆審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於律師懲戒委員會。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規範請求覆審之方式,爰參酌現行律師懲戒規則第十九條而增訂之。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規範請求覆審之方式,爰參酌現行律師懲戒規則第十九條而增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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