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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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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懲戒審議程序,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關於送達期日、期間、通譯及筆錄製作,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96 條為程序準用條款,律師懲戒審議程序的送達、期日、期間、通譯、筆錄製作,準用行政訴訟法。

Q · 律師被懲戒時,程序細節去哪本法找?

送達、期日全照行政訴訟法算

依律師法第 96 條,律師懲戒審議程序中關於送達、期日、期間、通譯及筆錄製作,除律師法第八章另有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實務上最常踩雷的是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才生效(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期限計算錯誤就會錯失 20 日覆審時效。

白話解讀

被懲戒的律師在收到開議通知的那一刻,腦海裡通常會浮現一個問題:這個程序到底要怎麼走?翻開律師法第八章,你會發現它只規定了懲戒的大架構。那些技術細節(什麼時候算「收到通知」、開庭時通譯怎麼安排、筆錄哪些事項必須記載),全部一句話帶過:準用行政訴訟法。本條的工作是把懲戒程序的「程序骨架」連到一部你能查得到細節的法律。這一條的價值不在於它規定了什麼,而在於它告訴你去哪裡找答案。送達日算錯一天,你的覆審期限就過了;筆錄缺漏沒當場聲明,你的覆審主張就少一個利器。律師法陪你打懲戒戰,行政訴訟法給你戰術手冊。

法律定性

律師法第 96 條為律師懲戒程序的準用條款,明定律師懲戒審議程序中的送達、期日、期間、通譯及筆錄製作,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之相關規定。本條建立懲戒程序與行政訴訟法的銜接橋樑,確認律師懲戒在法律性質上屬行政事務,救濟最終途徑為行政訴訟而非刑事或民事訴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律師被懲戒時的程序跟一般行政案件一樣嗎?

大部分技術性程序(送達、期日、通譯、筆錄)依律師法第 96 條準用行政訴訟法。但實體決議的審理規則、懲戒種類、覆審程序等仍依律師法第 8 章專門規定(如第 95 條、第 97 條)。骨架是行政訴訟法的,內容是律師法的。覆審不服時的最終救濟是行政訴訟(職務法庭),整個救濟鏈條都在行政訴訟法的領域裡。

Q2懲戒程序的送達被退回,重新寄送的日期算我「收到」嗎?

依律師法第 96 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 71 條以下送達規定,送達分為直接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寄存送達等。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發生效力(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你以為的「送達日」可能不是真正的法定送達日。長期不在國內或常出差者,主動向懲戒委員會陳報送達代收人,可避免送達日認定爭議造成的覆審期限失利。

Q3律師法第 96 條是什麼?

律師懲戒程序的技術細節準用行政訴訟法,把懲戒程序的程序骨架接到一部你查得到細節的法律。

Q4「準用行政訴訟法」是什麼意思?

立法技術,意思是律師法沒寫的程序細節,直接套用行政訴訟法對應規定,依本案性質做必要調整。

Q5寄存送達 10 日生效是什麼意思?

依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寄存送達自寄存日起經 10 日才發生效力,不是寄存當天生效。

Q6律師懲戒覆審期限是 20 日嗎?

是,依律師法第 79 條為 20 日,但起算與末日計算依本條準用行政訴訟法。

Q7律師收到懲戒通知怎麼辦?

確認送達方式 → 重新計算覆審 20 日期限 → 開議時檢查筆錄 → 必要時聲請通譯 → 記錄程序瑕疵作為覆審證據。

Q8律師懲戒覆審期限怎麼算?

自送達生效日翌日起算 20 日,寄存送達還要加 10 日生效期,末日為休息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Q9律師懲戒筆錄缺漏如何主張?

當場聲明請求補充記載,並將缺漏細節記錄,作為覆審程序瑕疵主張的核心證據。

Q10律師懲戒如何聲請通譯?

於開議前向律師懲戒委員會書面或當場聲請,委員會未安排即訊問屬程序瑕疵。

Q11律師懲戒準用行政訴訟法 vs 刑事訴訟法差在哪?

律師懲戒在法律性質上屬行政事務,故準用行政訴訟法,終局救濟為行政訴訟(職務法庭);刑事訴訟對應的是國家追訴犯罪,救濟路徑為上訴最高法院。

Q12律師法第 96 條 vs 律師法第 100 條差在哪?

96 條準用行政訴訟法(技術性程序),100 條準用律師法本身第二節(覆審程序準用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形成兩層準用結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aspect律師法本身準用行政訴訟法
送達未規定具體方式,僅於第 95 條規定應將決議書正本送達第 71-83 條完整規定直接、補充、留置、寄存、公示送達
期日期間計算規定具體期限(覆審 20 日、申辯期間等)第 88-90 條規定起算、末日順延、回復原狀等技術性規則
通譯未規定依民事訴訟法準用通譯規定及通譯費用負擔規則
筆錄製作未規定規定筆錄必要記載事項、當場閱覽聲明、簽名要求等
救濟途徑覆審委員會內部救濟確認懲戒屬行政事務,終局救濟為行政訴訟(職務法庭)

律師法本身

送達
未規定具體方式,僅於第 95 條規定應將決議書正本送達
期日期間計算
規定具體期限(覆審 20 日、申辯期間等)
通譯
未規定
筆錄製作
未規定
救濟途徑
覆審委員會內部救濟

準用行政訴訟法

送達
第 71-83 條完整規定直接、補充、留置、寄存、公示送達
期日期間計算
第 88-90 條規定起算、末日順延、回復原狀等技術性規則
通譯
依民事訴訟法準用通譯規定及通譯費用負擔規則
筆錄製作
規定筆錄必要記載事項、當場閱覽聲明、簽名要求等
救濟途徑
確認懲戒屬行政事務,終局救濟為行政訴訟(職務法庭)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弁護士法第 59 条以下(弁護士の懲戒手続)
韓國변호사법 제90조 이하(변호사 징계)
中國律師法第 49-54 條(律師懲戒)
德國BRAO §§ 113 ff. (Anwaltsgericht 律師職業法庭程序)
法國Loi n° 71-1130 du 31 décembre 1971 第 22-25 條(律師懲戒理事會)
美國ABA Model Rules for Lawyer Disciplinary Enforcement(各州自訂)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81213 全文修正)

律師懲戒審議程序,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關於送達、期日、期間、通譯及筆錄製作,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律師懲戒審議程序,本章已為若干規定,另就有關送達、期日、期間、通譯及筆錄製作等程序,於本條明定均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俾有依據。

  • 懲戒名詞
  • 送達名詞
  • 期日名詞
  • 通譯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108121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律師懲戒審議程序,本章已為若干規定,另就有關送達、期日、期間、通譯及筆錄製作等程序,於本條明定均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俾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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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第 96 條規定:「律師懲戒審議程序,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關於送達、期日、期間、通譯及筆錄製作,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第 9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律師法第 9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