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律師法106

快速跳轉

律師懲戒委員會或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確定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懲戒機關、團體或受懲戒處分人,得聲請再審議: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律師懲戒委員會或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不合法。 三、依法律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議。 四、參與決議之委員關於該決議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於該決議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決議。 五、原決議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偽造變造。 六、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決議基礎之刑事判決,依其後之確定裁判已變更。 七、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決議。 八、就足以影響原決議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 九、確定決議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牴觸憲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106 條設九款再審議事由,涵蓋程序瑕疵、刑事連動、新證據與違憲,給予懲戒決議確定後最後救濟。

Q · 律師被懲戒決議確定後還能翻盤嗎?

可以,但只能走九款再審議事由

依律師法第 106 條,懲戒決議確定後仍可聲請再審議,但限九款情形:適用法規錯誤、委員會組織不合法、應迴避委員參與、委員違背職務犯罪、原證據被證明虛偽、刑事判決變更、發現新證據、漏未斟酌重要證據、適用法律違憲。聲請人不限受懲戒律師,原移送機關與團體亦可。期限與管轄分別由第 107、108 條規定。

白話解讀

懲戒決議確定後,故事不一定結束。本條給你一張「翻案門票」,但這張門票不是想用就能用,它寫死了九種具體情形:適用法規錯了、委員會組織不合法、應迴避的委員參與決議、委員犯罪、證據是假的、刑事判決被推翻、發現新證據、漏看重要證據、所適用法律違憲。九種情形看起來複雜,但有一個共同邏輯:原本的決議是「在錯誤基礎上做出來的」。如果你是被懲戒律師,這條是你最後的救命繩。如果你是當初送出懲戒的人,發現新證據時這條也讓你可以再次啟動。再審議不是上訴,是基於「決議基礎錯了」的特別救濟,所以門檻比一般訴訟高很多。

法律定性

律師懲戒再審議制度規範於律師法第 106 條,為律師懲戒委員會或覆審委員會決議確定後之特別救濟程序。九款法定事由聚焦於「決議基礎瑕疵」,包含程序、證據、刑事連動與違憲四大類別,僅符合特定事由者方得啟動,與一般上訴體系區別明顯。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懲戒決議出來後我覺得不公平,能再爭嗎?

可以,但要符合本條九款情形之一。「我覺得太重」不是法定事由,必須是程序瑕疵(如委員應迴避卻沒迴避)、證據問題(如關鍵證據是偽造的)、或新事實出現(如刑事判決推翻或發現新證據)。再審議的成功關鍵不是你多委屈,是你能不能精確證明決議符合九款中的某一款。寫狀子時要直接點明是依第幾款聲請,不要含糊。

Q2我是當初檢舉律師的人,懲戒太輕我能不能要求加重?

可以。本條明確規定「原移送懲戒機關、團體」也可以聲請再審議。最常用的是第七款「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決議」和第八款「就足以影響原決議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地方律師公會本身就是常見的移送懲戒機關,如果你的個案被原處分輕放,可以向你所屬的地方律師公會請求啟動再審議,不一定要自己直接聲請。

Q3律師懲戒再審議是什麼?

懲戒決議確定後的特別救濟制度,僅符合本條九款事由方能聲請,與一般上訴不同。

Q4律師懲戒再審議九款事由有哪些?

適用法規錯誤、組織不合法、委員應迴避、委員犯罪、原證據虛偽、刑判變更、新證據、漏未斟酌、適用法律違憲。

Q5什麼叫委員應迴避卻沒迴避?

依第 81 條法定迴避事由(如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委員應自行退出案件,未退出即構成第 106 條第 3 款再審議事由。

Q6什麼叫確實之新證據?

原懲戒程序中不存在或未提出、且足以變更原決議結論的書證、人證或鑑定報告。捕風捉影或推測不算。

Q7律師懲戒再審議怎麼聲請?

對照九款事由 → 蒐集對應證據 → 依第 107 條期限內 → 依第 108 條向覆審委員會書面提出。

Q8再審議要在多久內聲請?

依第 107 條,分別有 30 日或自事由發生日起算之期限,且自決議確定起逾 5 年原則禁止(第 4-9 款例外)。

Q9聲請再審議要附什麼文件?

書面聲請狀(明確引用本條第幾款)+ 對應事由的證據(刑事判決、新證據、迴避紀錄等)+ 原決議書影本。

Q10再審議審理流程是什麼?

覆審委員會依第 100 條準用第 85-95 條程序,得詢問當事人、調查證據後決議維持、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Q11再審議 vs 第 79 條覆審差在哪?

覆審是決議「未確定」前的常規救濟(不服即可),再審議是決議「確定後」的特別救濟(限九款事由)。一個是「我不服」、一個是「決議基礎錯了」。

Q12再審議 vs 公務員懲戒再審差在哪?

兩者九款事由設計幾乎一致,律師法 106 條藍本來自公務員懲戒法第 64 條。管轄與聲請主體不同:律師案由覆審委員會審、公務員案由懲戒法院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categorytriggerevidence_focustime_limit
程序瑕疵類(第 1-3 款)適用法規錯誤、組織不合法、委員應迴避未迴避會議紀錄、委員名單、迴避聲請紀錄依第 107 條,30 日內或事由發生日起算
刑事連動類(第 4-6 款)委員違背職務犯罪、原證據被判定虛偽、刑事判決事後變更刑事判決書、不起訴處分書刑事確定後起算,5 年限制例外
新事實類(第 7-8 款)發現確實新證據、漏未斟酌重要證據新出現的書證、人證、鑑定報告依第 107 條規定,5 年限制例外
違憲類(第 9 款)適用法律經大法官解釋牴觸憲法司法院釋憲文號與適用對照釋憲公布後起算,5 年限制例外

trigger

程序瑕疵類(第 1-3 款)
適用法規錯誤、組織不合法、委員應迴避未迴避
刑事連動類(第 4-6 款)
委員違背職務犯罪、原證據被判定虛偽、刑事判決事後變更
新事實類(第 7-8 款)
發現確實新證據、漏未斟酌重要證據
違憲類(第 9 款)
適用法律經大法官解釋牴觸憲法

evidence_focus

程序瑕疵類(第 1-3 款)
會議紀錄、委員名單、迴避聲請紀錄
刑事連動類(第 4-6 款)
刑事判決書、不起訴處分書
新事實類(第 7-8 款)
新出現的書證、人證、鑑定報告
違憲類(第 9 款)
司法院釋憲文號與適用對照

time_limit

程序瑕疵類(第 1-3 款)
依第 107 條,30 日內或事由發生日起算
刑事連動類(第 4-6 款)
刑事確定後起算,5 年限制例外
新事實類(第 7-8 款)
依第 107 條規定,5 年限制例外
違憲類(第 9 款)
釋憲公布後起算,5 年限制例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弁護士法に基づく懲戒手続における再審制度(弁護士法第60条以下、参照規定)
德國BRAO §§ 116a ff. (Wiederaufnahme im anwaltsgerichtlichen Verfahren)
美國ABA Model Rules for Lawyer Disciplinary Enforcement Rule 30(Reinstatement and Readmission Procedur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1081213 全文修正)

律師懲戒委員會或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確定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懲戒機關、團體或受懲戒處分人,得聲請再審議: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律師懲戒委員會或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不合法。   三、依法律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議。   四、參與決議之委員關於該決議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於該決議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決議。   五、原決議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偽造、變造。   六、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決議基礎之刑事判決,依其後之確定裁判已變更。   七、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決議。   八、就足以影響原決議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   九、確定決議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牴觸憲法。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匡正懲戒事件決議之不當,以保障國家對律師懲戒權之正當行使及受懲戒處分人之權益,爰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再審之規定,增設再審議制度。

  • 懲戒名詞
  • 覆審名詞
  • 聲請再審名詞
  • 錯誤名詞
  • 鑑定名詞
  • 通譯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不起訴處分確定名詞
  • 確定裁判名詞
  • 證據名詞
  • 憲法法規
(108121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匡正懲戒事件決議之不當,以保障國家對律師懲戒權之正當行使及受懲戒處分人之權益,爰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再審之規定,增設再審議制度。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律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第 106 條規定:「律師懲戒委員會或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確定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懲戒機關、團體或受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第 10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律師法第 10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