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108 條規範律師懲戒再審議管轄:原決議由懲戒委員會作成者向再審議委員會聲請,由覆審委員會作成者向覆審再審議委員會聲請。
Q · 律師被懲戒後想翻案,要向哪個委員會聲請再審議?
誰做的原決議,由誰對應的再審議委員會審
依律師法第 108 條,原決議若是律師懲戒委員會(第一審)作成,向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聲請;若是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第二審)作成,則向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聲請。聲請四件必備:書面理由、繕本、原決議書影本、證據。投錯機構等於走錯地址寄信,30 日時效會被燒光。
律師被停業、除名了,覆審還是輸了,這時候很多人以為「沒救了」。其實還有一道門:再審議。但這扇門不是隨便敲就開,它要敲對地方。如果你的案子當年是律師懲戒委員會(第一審)決議的,你要去敲「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如果是覆審委員會(第二審)決議的,你要去敲「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這條法律的核心就是這個「對應關係」:誰做的決定,由誰的對應再審議機構處理。聲請也不是寫一張紙就行,要書面、要寫清楚理由、要附上繕本、要附上原決議書影本、要附上證據。任何一項缺了,可能連程序審查都過不了,更別說實質翻案。
律師法第 108 條規範律師懲戒再審議的管轄與聲請要件:採「平行對應」結構,原決議由誰作成、就由對應的再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列出書面、繕本、原決議書影本、證據四項必備文件。本條與第 106 條(事由)、第 107 條(期限)構成律師懲戒再審議的入門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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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議是律師懲戒制度內的特別救濟,由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或覆審再審議委員會審議,不是去法院打官司。事由由律師法第 106 條規定,期限由第 107 條規定,程序由第 108 條到第 112 條規定。整套是自成體系的,跟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的再審或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的再審完全是兩回事。
依第 108 條規定,律師再審議委員會會將聲請書繕本和附件函送給你,依第 109 條你可以在指定期間內提出意見書。你的意見書是再審議委員會評估是否撤銷原決議的重要參考。意見書不是形式答辯,要針對聲請人提出的新證據或事由逐項回應。沉默或無正當理由不提出意見書,第 109 條第 2 項明文允許委員會逕為決議,等於你放棄發聲。
規範律師懲戒再審議的管轄機構與聲請要件,是民國 108 年新增條文,建立平行對應的再審議結構,並列出四件必備文件。
依律師法第 78 條準用,由高等法院法官 3、高檢檢察官 3、律師 7、學者 3 共 16 人組成,專責審議律師懲戒委員會作成之確定決議的再審議聲請。
依律師法第 80 條準用,由最高法院法官 3、最高檢檢察官 3、律師 7、學者 3 共 16 人組成,專責審議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作成之確定決議的再審議聲請。
覆審是「決議未確定」時的第二審救濟(不服懲戒委員會決議),由覆審委員會審;再審議是「決議已確定」後依法定事由的特別救濟,由再審議委員會審。
1) 確認原決議作成機構 → 2) 對照第 106 條事由 → 3) 準備四件必備文件(書面理由、繕本、原決議書影本、證據)→ 4) 注意第 107 條 30 日時效 → 5) 向對應委員會遞件。
敘明聲請人身份、原決議書資料、聲請依據(對應第 106 條哪一款)、具體理由(搭配證據逐項對應)、聲請事項(撤銷原決議或重為決議)。並附繕本、原決議書影本、證據。
再審議本身無裁判費,但律師費用因案件複雜度差異大,懲戒辯護領域有經驗的律師收費通常 15-30 萬起跳,新事證重大者另議。
對應第 106 條各款事由:新證據(自發現起 30 日)、原決議引用文書偽造變造(須有刑事確定裁判)、證人偽證(同上)、相關刑事裁判確定改變、原決議所憑之解釋變更等。
兩套體系雙胞胎:律師懲戒再審議依律師法第 108 條(民國 108 年新增),公務員懲戒再審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66 條(母法)。對應機構結構幾乎一致,學過一邊另一邊看一眼就懂。
完全不同體系。律師懲戒再審議是律師懲戒制度內的特別救濟,由再審議委員會審;民訴第 496 條再審是法院民事訴訟的特別救濟,由原審法院或上級審審。事由、期限、程序全不同。
| 比較面向 | 懲戒委員會路徑 | 覆審委員會路徑 |
|---|---|---|
| 原決議作成者 | 律師懲戒委員會(第一審) |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第二審) |
| 對應再審議機構 | 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 | 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 |
| 組織法源 | 律師法第 78 條(高等法院法官 3、高檢檢察官 3、律師 7、學者 3 共 16 人) | 律師法第 80 條(最高法院法官 3、最高檢檢察官 3、律師 7、學者 3 共 16 人) |
| 聲請必備文件 | 書面、繕本、原決議書影本、證據(四件同) | 書面、繕本、原決議書影本、證據(四件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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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議事件之原確定決議,為律師懲戒委員會作成者,由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審議;為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作成者,由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審議。 聲請再審議,應以書面敘述理由,附具繕本,連同原決議書影本及證據,向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或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提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明定受理再審議之機關及聲請之程序。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明定受理再審議之機關及聲請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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