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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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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再審議事件之原確定決議,為律師懲戒委員會作成者,由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審議;為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作成者,由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審議。
  2. 2.聲請再審議,應以書面敘述理由,附具繕本,連同原決議書影本及證據,向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或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提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108 條規範律師懲戒再審議管轄:原決議由懲戒委員會作成者向再審議委員會聲請,由覆審委員會作成者向覆審再審議委員會聲請。

Q · 律師被懲戒後想翻案,要向哪個委員會聲請再審議?

誰做的原決議,由誰對應的再審議委員會審

依律師法第 108 條,原決議若是律師懲戒委員會(第一審)作成,向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聲請;若是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第二審)作成,則向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聲請。聲請四件必備:書面理由、繕本、原決議書影本、證據。投錯機構等於走錯地址寄信,30 日時效會被燒光。

白話解讀

律師被停業、除名了,覆審還是輸了,這時候很多人以為「沒救了」。其實還有一道門:再審議。但這扇門不是隨便敲就開,它要敲對地方。如果你的案子當年是律師懲戒委員會(第一審)決議的,你要去敲「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如果是覆審委員會(第二審)決議的,你要去敲「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這條法律的核心就是這個「對應關係」:誰做的決定,由誰的對應再審議機構處理。聲請也不是寫一張紙就行,要書面、要寫清楚理由、要附上繕本、要附上原決議書影本、要附上證據。任何一項缺了,可能連程序審查都過不了,更別說實質翻案。

法律定性

律師法第 108 條規範律師懲戒再審議的管轄與聲請要件:採「平行對應」結構,原決議由誰作成、就由對應的再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列出書面、繕本、原決議書影本、證據四項必備文件。本條與第 106 條(事由)、第 107 條(期限)構成律師懲戒再審議的入門三條。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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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再審議跟普通法院的再審差在哪?

再審議是律師懲戒制度內的特別救濟,由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或覆審再審議委員會審議,不是去法院打官司。事由由律師法第 106 條規定,期限由第 107 條規定,程序由第 108 條到第 112 條規定。整套是自成體系的,跟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的再審或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的再審完全是兩回事。

Q2我是律師公會,當年我移送這個律師懲戒,現在他來聲請再審議我要做什麼?

依第 108 條規定,律師再審議委員會會將聲請書繕本和附件函送給你,依第 109 條你可以在指定期間內提出意見書。你的意見書是再審議委員會評估是否撤銷原決議的重要參考。意見書不是形式答辯,要針對聲請人提出的新證據或事由逐項回應。沉默或無正當理由不提出意見書,第 109 條第 2 項明文允許委員會逕為決議,等於你放棄發聲。

Q3律師法 108 條是什麼?

規範律師懲戒再審議的管轄機構與聲請要件,是民國 108 年新增條文,建立平行對應的再審議結構,並列出四件必備文件。

Q4什麼是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

依律師法第 78 條準用,由高等法院法官 3、高檢檢察官 3、律師 7、學者 3 共 16 人組成,專責審議律師懲戒委員會作成之確定決議的再審議聲請。

Q5什麼是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

依律師法第 80 條準用,由最高法院法官 3、最高檢檢察官 3、律師 7、學者 3 共 16 人組成,專責審議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作成之確定決議的再審議聲請。

Q6再審議跟覆審差在哪?

覆審是「決議未確定」時的第二審救濟(不服懲戒委員會決議),由覆審委員會審;再審議是「決議已確定」後依法定事由的特別救濟,由再審議委員會審。

Q7律師懲戒再審議怎麼聲請?

1) 確認原決議作成機構 → 2) 對照第 106 條事由 → 3) 準備四件必備文件(書面理由、繕本、原決議書影本、證據)→ 4) 注意第 107 條 30 日時效 → 5) 向對應委員會遞件。

Q8再審議聲請書要怎麼寫?

敘明聲請人身份、原決議書資料、聲請依據(對應第 106 條哪一款)、具體理由(搭配證據逐項對應)、聲請事項(撤銷原決議或重為決議)。並附繕本、原決議書影本、證據。

Q9再審議要花多少錢?

再審議本身無裁判費,但律師費用因案件複雜度差異大,懲戒辯護領域有經驗的律師收費通常 15-30 萬起跳,新事證重大者另議。

Q10再審議要怎麼蒐證?

對應第 106 條各款事由:新證據(自發現起 30 日)、原決議引用文書偽造變造(須有刑事確定裁判)、證人偽證(同上)、相關刑事裁判確定改變、原決議所憑之解釋變更等。

Q11律師懲戒再審議 vs 公務員懲戒再審議差在哪?

兩套體系雙胞胎:律師懲戒再審議依律師法第 108 條(民國 108 年新增),公務員懲戒再審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66 條(母法)。對應機構結構幾乎一致,學過一邊另一邊看一眼就懂。

Q12律師懲戒再審議 vs 民事訴訟法再審差在哪?

完全不同體系。律師懲戒再審議是律師懲戒制度內的特別救濟,由再審議委員會審;民訴第 496 條再審是法院民事訴訟的特別救濟,由原審法院或上級審審。事由、期限、程序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懲戒委員會路徑覆審委員會路徑
原決議作成者律師懲戒委員會(第一審)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第二審)
對應再審議機構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
組織法源律師法第 78 條(高等法院法官 3、高檢檢察官 3、律師 7、學者 3 共 16 人)律師法第 80 條(最高法院法官 3、最高檢檢察官 3、律師 7、學者 3 共 16 人)
聲請必備文件書面、繕本、原決議書影本、證據(四件同)書面、繕本、原決議書影本、證據(四件同)

懲戒委員會路徑

原決議作成者
律師懲戒委員會(第一審)
對應再審議機構
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
組織法源
律師法第 78 條(高等法院法官 3、高檢檢察官 3、律師 7、學者 3 共 16 人)
聲請必備文件
書面、繕本、原決議書影本、證據(四件同)

覆審委員會路徑

原決議作成者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第二審)
對應再審議機構
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
組織法源
律師法第 80 條(最高法院法官 3、最高檢檢察官 3、律師 7、學者 3 共 16 人)
聲請必備文件
書面、繕本、原決議書影本、證據(四件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弁護士法 第59-60条(懲戒に対する異議申出・行政訴訟)
韓國변호사법 제100조(징계위원회의 결정에 대한 이의)
中國律师法 第49-52條(律師懲戒程序,無對應再審議結構)
德國BRAO § 116(Wiederaufnahme des anwaltsgerichtlichen Verfahrens)
法國Loi n° 71-1130 du 31 décembre 1971, art. 22-23(procédure disciplinaire des avocats, recou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1081213 全文修正)

再審議事件之原確定決議,為律師懲戒委員會作成者,由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審議;為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作成者,由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審議。   聲請再審議,應以書面敘述理由,附具繕本,連同原決議書影本及證據,向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或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提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明定受理再審議之機關及聲請之程序。

  • 再審議名詞
  • 懲戒名詞
  • 覆審名詞
  • 聲請再審名詞
  • 證據名詞
(108121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明定受理再審議之機關及聲請之程序。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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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第 108 條規定:「再審議事件之原確定決議,為律師懲戒委員會作成者,由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審議;為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第 10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律師法第 10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