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114 條定義三層身份:外國律師(在外國取得律師資格者)、外國法事務律師(經法務部許可並入會者)、原資格國(取得資格之國家或地區,決定執業範圍)。
Q · 名片上印「美國律師」「日本律師」的人,在台灣能對外執業嗎?
不一定。要看是否取得法務部許可成為外國法事務律師
依律師法第 114 條,僅取得外國律師資格不代表能在台灣對外執業,只是身份標籤。必須再依第 115 條向法務部申請許可、依第 119 條加入律師公會,才升格為「外國法事務律師」,此時方能合法執業;且依第 120 條,其執業範圍受「原資格國」法律及國際法事務之限制。
在台北 101 的律所裡,名片上印著「美國紐約州律師」「日本辯護士」的人很多,但他們並不全是同一種法律身份。光是在國外考過律師執照,在台灣的法律分類裡只算「外國律師」,不能在台灣對外執業;要拿到法務部許可、還要加入律師公會,才升格成「外國法事務律師」,從此可以正式提供法律服務。至於「原資格國」是判斷他能執業哪一國法律的關鍵,紐約州律師原則上只能對你的紐約州法律問題給意見,告訴你加州合約怎麼簽就越線了。三層身份決定他能對你做什麼、不能做什麼。看不懂這三層,你可能花高價請了一位「美國律師」,結果他根本不能給你想要的法律服務。
外國律師係指在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或地區取得律師資格者;經法務部許可執行職務並加入律師公會之外國律師則升格為外國法事務律師;原資格國即該外國律師取得律師資格之國家或地區,為其在台灣執業範圍之框架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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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律師法第 114 條第一項可以叫外國律師,但這只是身份標籤,不代表能在台灣執業。要在台灣執業必須走第 115 條的許可程序,拿到法務部許可後加入律師公會,升格成「外國法事務律師」才算合法執業。很多在台灣工作的外國律師長期掛「外國律師」名銜當顧問,但他們其實沒有對外執業權,只能在事務所內部當研究員或顧問角色,不能簽署對外的法律意見書。
不行。律師法第 114 條第三項「原資格國」就是用來框住外國律師的執業範圍。一位原資格國是美國加州的律師,原則上只能對你提供加州法律的意見和服務,不能跨界給中國、日本或其他國家法律意見。跨國事務所之所以要在每個國家設辦公室並聘請當地律師,就是為了拼湊出全球法律服務網絡,因為這條原資格國限制是繞不過去的。
前者僅有外國律師身份不能在台執業,後者經法務部許可加入律師公會後可對外執業,差別在許可程序。
外國律師取得執照的國家或地區,依律師法第 120 條是其在台灣執業可服務的法律範圍硬性框架。
經法務部許可執行職務並加入律師公會的外國律師,在台灣合法執業但執業範圍受原資格國限制。
規範三層外國律師身份定義:外國律師、外國法事務律師、原資格國,是後續 §115-126 配套規定的概念基礎。
依律師法第 115、116 條向法務部申請許可,再依第 119 條加入律師公會,6 個月內未入會則許可失效。
要求出示法務部許可函(含原資格國)+ 律師公會會員證,兩者缺一不可。可上法務部網站查詢公告名冊。
依律師法第 118 條提出申請書、原資格國律師資格證明、執業證明、無犯罪紀錄等文件。
Engagement Letter 必載原資格國、服務範圍限該國法律與國際法事務、台灣法律部分由本國律師協同辦理。
本國律師全部台灣法律事務;外國法事務律師僅限原資格國法律與國際法事務;純外國律師完全不能對外執業。
台灣採三層身份+原資格國限制可有限執業;中國採代表處制度,外國律所僅設代表處絕對禁止執中國法。
| 比較面向 | 外國律師 | 外國法事務律師 | 本國律師 |
|---|---|---|---|
| 在台執業權 | ❌ 無,僅身份標籤 | ✅ 有,限原資格國法律與國際法事務 | ✅ 有,台灣全部法律事務 |
| 取得方式 | 在外國通過律師考試 | 再經法務部許可 + 加入律師公會 | 中華民國律師考試及格 + 職前訓練 + 加入律師公會 |
| 執業範圍 | 無執業範圍(不得執業) | 原資格國法律 + 國際法事務(律師法第 120 條) | 中華民國全部法律事務 |
| 與本國律師合作 | 不適用 | 原則不得僱用本國律師或合夥(律師法第 123 條,但書例外) | 得僱用、合夥、聯合執業 |
| 違規責任 | 未經許可執業違反第 127 條(科處罰金) | 撤銷/廢止許可(第 124 條)+ 懲戒(第 125 條) | 律師懲戒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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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稱外國律師,指在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或地區,取得律師資格之律師。 本法稱外國法事務律師,指經法務部許可執行職務及經律師公會同意入會之外國律師。 本法稱原資格國,指外國律師取得外國律師資格之國家或地區。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文字酌作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文字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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