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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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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稱外國律師,指在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或地區,取得律師資格之律師。
  2. 2.本法稱外國法事務律師,指經法務部許可執行職務及經律師公會同意入會之外國律師。
  3. 3.本法稱原資格國,指外國律師取得外國律師資格之國家或地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114 條定義三層身份:外國律師(在外國取得律師資格者)、外國法事務律師(經法務部許可並入會者)、原資格國(取得資格之國家或地區,決定執業範圍)。

Q · 名片上印「美國律師」「日本律師」的人,在台灣能對外執業嗎?

不一定。要看是否取得法務部許可成為外國法事務律師

依律師法第 114 條,僅取得外國律師資格不代表能在台灣對外執業,只是身份標籤。必須再依第 115 條向法務部申請許可、依第 119 條加入律師公會,才升格為「外國法事務律師」,此時方能合法執業;且依第 120 條,其執業範圍受「原資格國」法律及國際法事務之限制。

白話解讀

在台北 101 的律所裡,名片上印著「美國紐約州律師」「日本辯護士」的人很多,但他們並不全是同一種法律身份。光是在國外考過律師執照,在台灣的法律分類裡只算「外國律師」,不能在台灣對外執業;要拿到法務部許可、還要加入律師公會,才升格成「外國法事務律師」,從此可以正式提供法律服務。至於「原資格國」是判斷他能執業哪一國法律的關鍵,紐約州律師原則上只能對你的紐約州法律問題給意見,告訴你加州合約怎麼簽就越線了。三層身份決定他能對你做什麼、不能做什麼。看不懂這三層,你可能花高價請了一位「美國律師」,結果他根本不能給你想要的法律服務。

法律定性

外國律師係指在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或地區取得律師資格者;經法務部許可執行職務並加入律師公會之外國律師則升格為外國法事務律師;原資格國即該外國律師取得律師資格之國家或地區,為其在台灣執業範圍之框架基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在國外考過律師就能在台灣自稱「外國律師」嗎?

依律師法第 114 條第一項可以叫外國律師,但這只是身份標籤,不代表能在台灣執業。要在台灣執業必須走第 115 條的許可程序,拿到法務部許可後加入律師公會,升格成「外國法事務律師」才算合法執業。很多在台灣工作的外國律師長期掛「外國律師」名銜當顧問,但他們其實沒有對外執業權,只能在事務所內部當研究員或顧問角色,不能簽署對外的法律意見書。

Q2美國律師可以給我中國法律意見嗎?

不行。律師法第 114 條第三項「原資格國」就是用來框住外國律師的執業範圍。一位原資格國是美國加州的律師,原則上只能對你提供加州法律的意見和服務,不能跨界給中國、日本或其他國家法律意見。跨國事務所之所以要在每個國家設辦公室並聘請當地律師,就是為了拼湊出全球法律服務網絡,因為這條原資格國限制是繞不過去的。

Q3外國律師和外國法事務律師差在哪?

前者僅有外國律師身份不能在台執業,後者經法務部許可加入律師公會後可對外執業,差別在許可程序。

Q4原資格國是什麼意思?

外國律師取得執照的國家或地區,依律師法第 120 條是其在台灣執業可服務的法律範圍硬性框架。

Q5外國法事務律師是什麼?

經法務部許可執行職務並加入律師公會的外國律師,在台灣合法執業但執業範圍受原資格國限制。

Q6律師法第 114 條規範什麼?

規範三層外國律師身份定義:外國律師、外國法事務律師、原資格國,是後續 §115-126 配套規定的概念基礎。

Q7外國律師如何在台灣合法執業?

依律師法第 115、116 條向法務部申請許可,再依第 119 條加入律師公會,6 個月內未入會則許可失效。

Q8如何確認對方真的是合法的外國法事務律師?

要求出示法務部許可函(含原資格國)+ 律師公會會員證,兩者缺一不可。可上法務部網站查詢公告名冊。

Q9外國律師申請許可要準備什麼文件?

依律師法第 118 條提出申請書、原資格國律師資格證明、執業證明、無犯罪紀錄等文件。

Q10如何與外國法事務律師簽委任契約?

Engagement Letter 必載原資格國、服務範圍限該國法律與國際法事務、台灣法律部分由本國律師協同辦理。

Q11外國律師 vs 本國律師執業權差在哪?

本國律師全部台灣法律事務;外國法事務律師僅限原資格國法律與國際法事務;純外國律師完全不能對外執業。

Q12台灣 vs 中國外國律師制度差在哪?

台灣採三層身份+原資格國限制可有限執業;中國採代表處制度,外國律所僅設代表處絕對禁止執中國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外國律師外國法事務律師本國律師
在台執業權❌ 無,僅身份標籤✅ 有,限原資格國法律與國際法事務✅ 有,台灣全部法律事務
取得方式在外國通過律師考試再經法務部許可 + 加入律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考試及格 + 職前訓練 + 加入律師公會
執業範圍無執業範圍(不得執業)原資格國法律 + 國際法事務(律師法第 120 條)中華民國全部法律事務
與本國律師合作不適用原則不得僱用本國律師或合夥(律師法第 123 條,但書例外)得僱用、合夥、聯合執業
違規責任未經許可執業違反第 127 條(科處罰金)撤銷/廢止許可(第 124 條)+ 懲戒(第 125 條)律師懲戒程序

外國律師

在台執業權
❌ 無,僅身份標籤
取得方式
在外國通過律師考試
執業範圍
無執業範圍(不得執業)
與本國律師合作
不適用
違規責任
未經許可執業違反第 127 條(科處罰金)

外國法事務律師

在台執業權
✅ 有,限原資格國法律與國際法事務
取得方式
再經法務部許可 + 加入律師公會
執業範圍
原資格國法律 + 國際法事務(律師法第 120 條)
與本國律師合作
原則不得僱用本國律師或合夥(律師法第 123 條,但書例外)
違規責任
撤銷/廢止許可(第 124 條)+ 懲戒(第 125 條)

本國律師

在台執業權
✅ 有,台灣全部法律事務
取得方式
中華民國律師考試及格 + 職前訓練 + 加入律師公會
執業範圍
中華民國全部法律事務
與本國律師合作
得僱用、合夥、聯合執業
違規責任
律師懲戒程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外国弁護士による法律事務の取扱い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 第2条(外国法事務弁護士・原資格国)
韓國외국법자문사법 제2조(외국법자문사・원자격국)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司法部《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代表処制度,禁止執中國法業務)
德國Rechtsdienstleistungsgesetz (RDG) § 10 + EuRAG(歐洲執業律師指令國內法化)
法國Loi n° 71-1130 art. 11 + Décret n° 91-1197(avocat étranger / consultation juridique étrangère)
美國ABA Model Rule for Registration of Foreign Legal Consultants(FLC 制度,各州自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81213 全文修正)

本法稱外國律師,指在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或地區,取得律師資格之律師。   本法稱外國法事務律師,指經法務部許可執行職務及經律師公會同意入會之外國律師。   本法稱原資格國,指外國律師取得外國律師資格之國家或地區。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文字酌作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8121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文字酌作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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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第 114 條規定:「本法稱外國律師,指在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或地區,取得律師資格之律師。本法稱外國法事務律師,指經法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第 1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律師法第 1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