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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1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國律師經法務部許可,並於許可後六個月內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受任處理繫屬於外國法院、檢察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庭及調解機構等外國機關(機構)之法律事務。 二、我國與該外國另有條約、協定或協議。
  2. 依前項但書第一款規定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律師,其執業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十日,一年累計不得逾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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