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外國律師申請來台執業許可須提兩類文件:申請書(含姓名、生日、國籍、住所、取得資格日、原資格國、事務所)及第 116 條執業五年證明文件,法務部另收審查費。
Q · 外國律師要來台灣執業,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申請書 + 五年執業證明,缺一不可
依律師法第 118 條,外國律師申請許可須提出兩類文件:(1) 申請書,須載明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住所、取得外國律師資格年月日、原資格國名、執業事務所;(2) 符合第 116 條規定之證明文件(核心是原資格國五年以上執業經歷)。法務部另可收取審查費用。每一項記載都會被審查官員與證明文件對照,任何不一致即駁回。
如果你是外國律師想在台灣執業,這條告訴你「文件清單」是什麼。看起來像枯燥的行政規定,但魔鬼藏在細節裡。第一款的申請書要記載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住所、取得外國律師資格年月日、原資格國名、事務所。每一項都是法務部審查的關鍵:取得資格的「年月日」決定你能不能算滿前條規定的「執業五年」;「原資格國名」決定你日後能執行哪一國的法律業務(依律師法第120條,你只能執行原資格國法律或國際法事務);「事務所」決定你的執業據點。第二款要求提出符合第116條的證明文件,這就是你五年執業經歷的核心證據包。法務部還能收取審查費用,這筆錢通常數千元。整套申請看起來簡單,但實務上每年都有人因為文件不齊或日期記載不精確被退件。
律師法第 118 條為外國律師申請來台執業許可的「文件規範條款」,明定申請人須提出申請書及第 116 條執業資格證明文件,並授權法務部收取審查費用。本條搭配第 115 條(許可要件)、第 116 條(資格門檻)、第 117 條(消極要件)構成完整准駁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可以。實務上很多外國律師會委託台灣律師代為準備和送件,這也是律所代客戶處理外國律師執業許可的常見業務。但申請書上仍要由申請人本人簽名,文件審查仍針對申請人個人。內行人提示:選擇代理律師時,挑曾辦過類似案件的,因為他熟悉法務部審查官員的偏好和常見的補件爭點。
費用金額由法務部另行公告,通常數千元新台幣。一旦繳納,無論審查結果如何,原則上不退費。這也是為什麼一次到位很重要。內行人提示:費用本身不高,但時間成本才是真正的代價,被駁回後重新整理文件、重新等待審查,整個流程可能再多三到六個月。
申請書(7 項記載)+ 律師法第 116 條執業五年證明文件包,缺一不可。
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住所、取得外國律師資格年月日、原資格國名、事務所,每一項都對應實質審查要件。
原資格國律師執照、執業證明、辦案紀錄、出庭紀錄、稅務報表或律所聘書等綜合證據包。
依律師法第 114 條,指依本法取得在台執業許可,僅能執行原資格國法律或國際法事務之外國律師。
確認資格 → 蒐集文件 → 填寫申請書 → 繳費 → 送件法務部 → 等待 3 個月審查 → 取得許可後 6 個月內加入律師公會。
向原資格國律師公會申請執業證明,搭配辦案紀錄、出庭紀錄、稅務報表組成證據包,建議請台灣律師預檢。
依法務部公告金額(通常數千元)匯款或現場繳費,保留繳費證明併同送件。駁回不退費。
如僅文件不齊,30 日內補件重送;如涉實質資格疑慮,30 日內依訴願法第 14 條提訴願。
本國律師憑考試及格 + 職前訓練;外國律師需證明原資格國執業 5 年 + 申報事務所,且業務範圍受第 120 條限制。
日本要求 3 年執業經歷(台灣 5 年),文件要求類似但日本另需厚生勞動省核發的在留資格證明。
| 比較面向 | domestic_lawyer_art6 | foreign_lawyer_art118 |
|---|---|---|
| 資格要件 | 律師考試及格 + 律師職前訓練(律師法第 3 條) | 原資格國執業五年以上(律師法第 116 條) |
| 申請書記載項 | 姓名、考試及格資料、訓練完成資料 | 姓名、生日、國籍、住所、取得資格年月日、原資格國名、事務所(共 7 項) |
| 審查費用 | 依規費法收取 | 依法務部公告金額另定(本條第二項) |
| 業務範圍 | 全部法律事務 | 僅限原資格國法律及國際法事務(律師法第 120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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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律師申請許可,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載明外國律師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住所、取得外國律師資格年月日、原資格國名、事務所。 二、符合第一百十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法務部受理前項申請得收取費用,其金額另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第二款配合援引之條次變更,酌作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第二款配合援引之條次變更,酌作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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