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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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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加入地方律師公會者,於修正施行後,當然為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個人會員。
  2. 2.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個人會員,應按月繳納會費新臺幣三百元,至全國律師聯合會之章程就其會員應繳之會費規定生效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140 條規定 2019 修法施行前已加入地方律師公會之律師,當然成為全國律師聯合會個人會員,月繳會費 300 元至章程規定生效為止。

Q · 2019 年律師法修法後,已加入地方公會的律師要怎麼成為全聯會個人會員?

不用申請,已入會律師自動升格為全聯會個人會員

依律師法第 140 條,2019 年 12 月 13 日修法施行前已加入任一地方律師公會的律師,於修法施行後當然成為全國律師聯合會個人會員,不需要再申請。每月會費新臺幣 300 元,至全國聯合會章程就會員會費規定生效為止。此「當然會員」設計是為了讓改制過程中不會有現職律師被漏掉,保護既有政治權利不受改制影響。

白話解讀

2019 年 12 月那一天,台灣律師公會體系從「聯邦代議制」改成了「個人直選制」。修法前,全國律師聯合會只接受地方律師公會(台北律師公會、台中律師公會等)作為團體會員,理事長都是地方公會推派代表間接選出。修法後這條規定:所有已加入地方律師公會的律師,當然成為全國聯合會的「個人會員」,可以直接投票選理事長和理監事,每月會費暫定 300 元,等新章程通過會費規定就被章程取代。如果你是 2019 年 12 月已執業的律師,你不用做任何申請,就「升格」成個人會員,但你拿到了一個過去沒有的政治權利:對全國律師界領導層的直接選票。

法律定性

律師法第 140 條為 2019 年律師公會體系改制的過渡條款,規範修法施行前已加入地方律師公會之律師,於修法後當然取得全國律師聯合會個人會員資格,並暫定月會費為新臺幣 300 元,至全國聯合會章程就會員會費規定生效時失其效力。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 2019 年已執業的律師,需要做什麼才能成為全國律師聯合會個人會員?

什麼都不用做。律師法第 140 條規定凡是 2019 年 12 月 13 日修法時已加入地方律師公會的律師,當然成為全國聯合會個人會員,不需要再申請。每月 300 元會費也直接適用。此「當然會員」設計是為了讓改制過程中不會有人漏掉,保護所有現職律師既有的政治權利不受改制影響。

Q2300 元會費會永遠收嗎?

不會。律師法第 140 條明確規定 300 元月會費只到全國律師聯合會章程就會員應繳之會費規定生效為止。這 300 元只是過渡期暫定數字,2021 年第一屆全國律師聯合會就任後,章程修正案通過新的會費規定就取代它。

Q3個人會員 vs 團體會員制差在哪?

團體會員制下,全國聯合會的會員是各地方公會,理事長由公會推派代表間接選出,投票主體只有幾十個公會理事。個人會員制下,每位律師個人都是全聯會會員,可直接投票選理事長,投票主體擴大到全國上萬名律師。同一個職位,授權基礎完全不同。

Q4律師法第 140 條是什麼?

2019 年律師界改制過渡條款,規範修法前已入地方公會律師自動成為全聯會個人會員,月繳 300 元至章程生效。

Q5什麼是全國律師聯合會個人會員?

依律師法第 140 條,凡加入地方律師公會的律師當然取得的全聯會會員身份,享有直選理事長與理監事的政治權利。

Q6為什麼律師公會 2019 年要改制?

從聯邦代議制改為個人直選制,深化律師界內部民主,讓全國上萬名律師直接投票選領導層,而非由幾十個公會理事代為決定。

Q7誰要繳這個 300 元月會費?

依律師法第 140 條,2019 修法施行前已加入任一地方律師公會的律師,自修法施行後皆須按月繳納全聯會會費 300 元。

Q8已加入律師公會要怎麼成為全聯會個人會員?

不用做任何事。律師法第 140 條規定為「當然」會員,自動發生效力,無需申請或審查程序。

Q9300 元會費怎麼繳?

依全聯會會費繳納辦法按月繳交,可採銀行扣款、ATM 轉帳或臨櫃繳費,由地方公會代收或全聯會直收依各會章程。

Q10退休律師怎麼處理會員身份?

只要仍掛籍地方律師公會就是全聯會個人會員。退會須先向地方公會申請退會,全聯會會員身份隨之終止。

Q11如何查自己是不是全聯會個人會員?

依律師法第 141 條,地方律師公會應將其會員名冊送全聯會公告。可至全聯會官網或地方公會查詢個人會員名冊。

Q12修法前 vs 修法後律師會員身份差在哪?

修法前律師是地方公會會員、地方公會是全聯會團體會員(兩層);修法後律師同時是地方公會與全聯會個人會員(直接),直選領導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efore_2019after_2019
會員結構地方律師公會為團體會員全體律師為個人會員
理事長選舉方式由地方公會推派代表間接選出由全體律師個人會員直接票選
授權基礎幾十個地方公會理事的代議全國上萬名律師的直接民主
會費規範依各公會章程暫定月繳 300 元至全聯會章程生效

before_2019

會員結構
地方律師公會為團體會員
理事長選舉方式
由地方公會推派代表間接選出
授權基礎
幾十個地方公會理事的代議
會費規範
依各公會章程

after_2019

會員結構
全體律師為個人會員
理事長選舉方式
由全體律師個人會員直接票選
授權基礎
全國上萬名律師的直接民主
會費規範
暫定月繳 300 元至全聯會章程生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弁護士法第 45 条(日本弁護士連合会の構成)
韓國변호사법 제78조(대한변호사협회 회원)
德國Bundesrechtsanwaltsordnung (BRAO) § 175(Bundesrechtsanwaltskammer 構成)
法國Loi n° 71-1130, art. 21-1(Conseil national des barreaux 構成)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81213 全文修正)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加入地方律師公會者,於修正施行後,當然為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個人會員。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個人會員,應按月繳納會費新臺幣三百元,至全國律師聯合會之章程就其會員應繳之會費規定生效為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次修正要求擬執行律師職務者,應申請同時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修正條文第十一條規定參照),俾使律師取得全國律師聯合會之個人會員資格,得直接選出理事、監事及個人會員代表(修正條文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參照),並透過全國律師聯合會組織之直選化,以體現全體律師之意向,落實直接民主原則。惟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前,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既以地方律師公會為限,而不許律師申請加入為個人會員,為使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組織依本法意旨在維持組織同一性的前提下進行改制,有使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加入地方律師公會之律師取得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個人會員資格之必要。考量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加入地方律師公會之律師,其入會申請前業經各該地方律師公會同意,依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意旨,允宜逕予其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資格,無另行申請或審查程序之必要,爰於第一項明定渠等自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後,當然為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個人會員。   三、雖因組織改制所需,而使律師因第一項或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個人會員資格,惟因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章程原無個人會員制之設,亦未有個人會員權利義務關係之相關規範,爰於第二項明定個人會員於全國律師聯合會之章程就其會員應繳之會費規定生效以前之過渡期間內,有按月繳納會費新臺幣三百元之義務,以資明確。至於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以所屬會員人數計算各會員公會常年會費之規範,將各地方律師公會之常年會費轉嫁由其所屬之律師會員負擔,使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得間接對個別律師收取會費,性質上與第二項個人會員之月會費相同,並為其所吸收。因此,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即不得再依其章程上開規定對各會員公會收取常年會費,併予敘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8121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次修正要求擬執行律師職務者,應申請同時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修正條文第十一條規定參照),俾使律師取得全國律師聯合會之個人會員資格,得直接選出理事、監事及個人會員代表(修正條文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參照),並透過全國律師聯合會組織之直選化,以體現全體律師之意向,落實直接民主原則。惟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前,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既以地方律師公會為限,而不許律師申請加入為個人會員,為使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組織依本法意旨在維持組織同一性的前提下進行改制,有使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加入地方律師公會之律師取得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個人會員資格之必要。考量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加入地方律師公會之律師,其入會申請前業經各該地方律師公會同意,依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意旨,允宜逕予其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資格,無另行申請或審查程序之必要,爰於第一項明定渠等自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後,當然為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個人會員。   三、雖因組織改制所需,而使律師因第一項或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個人會員資格,惟因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章程原無個人會員制之設,亦未有個人會員權利義務關係之相關規範,爰於第二項明定個人會員於全國律師聯合會之章程就其會員應繳之會費規定生效以前之過渡期間內,有按月繳納會費新臺幣三百元之義務,以資明確。至於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以所屬會員人數計算各會員公會常年會費之規範,將各地方律師公會之常年會費轉嫁由其所屬之律師會員負擔,使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得間接對個別律師收取會費,性質上與第二項個人會員之月會費相同,並為其所吸收。因此,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即不得再依其章程上開規定對各會員公會收取常年會費,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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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第 140 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加入地方律師公會者,於修正施行後,當然為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第 1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律師法第 14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