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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律師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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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各地方律師公會,應置個人會員名簿,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戶籍地址。 二、律師證書字號。 三、學歷及經歷。 四、主事務所、機構律師任職法人或公職律師任職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名稱、地址、電子郵件信箱及電話。 五、加入律師公會年月日。 六、曾否受過懲戒
  2. 2.前項會員名簿,除律師之出生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戶籍地址外,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各地方律師公會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提供公眾閱覽。
  3. 3.全國律師聯合會應置團體會員名簿,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會址。 二、代表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27 條規定律師公會須建立會員名簿,包含學歷經歷與懲戒紀錄,且須上網公開供民眾免費查詢。

Q · 我要委任律師,怎麼確認他的執業狀況和懲戒紀錄?

上律師公會官網查名簿,免費含懲戒紀錄

依律師法第 27 條,全國律師聯合會與各地方律師公會須建立個人會員名簿,並透過電信網路公開供民眾免費閱覽。可查項目包括:律師證書字號、學歷、經歷、事務所地址、加入公會年月日、曾否受過懲戒。出生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戶籍地址三項受個資保護不公開。建議在簽委任契約前查詢,並截圖保存當作盡職調查證據。

白話解讀

你準備花一筆錢請律師打官司,但你怎麼知道對方真的是律師?怎麼知道他有沒有受過懲戒紀錄?這條法律幫你開了一扇你不知道存在的門。它強制律師公會建立會員名簿,而且大部分資料必須上網公開,讓你可以線上查詢。律師證書字號、學歷經歷、事務所地址、加入公會的時間,還有最關鍵的「曾否受過懲戒」,全部公開。這代表你在簽委任契約之前,有權力先做背景調查。很多人花了二十萬請律師,卻從來沒查過他的執業紀錄,這就像買房子不看謄本一樣危險。

法律定性

律師法第 27 條為律師執業透明化規定,要求全國律師聯合會與各地方律師公會建立個人會員名簿,載明姓名、性別、律師證書字號、學歷、執業經歷、事務所資料、入會時間及懲戒紀錄;除出生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戶籍地址外,所有資訊須透過電信網路向公眾公開,建立民眾委任律師前的盡職調查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要怎麼查一位律師有沒有受過懲戒?

上全國律師聯合會官網或該律師所屬地方律師公會的網站,會員名簿查詢功能是依律師法第 27 條第二項強制開放的免費服務。輸入律師姓名或證書字號,可以看到他的學歷經歷、事務所地址、加入公會時間,以及懲戒紀錄。內行人提示:除了查公會名簿,還可以用律師懲戒委員會的決議書查詢系統交叉比對,因為某些公會網站更新可能有延遲,懲戒委員會的資料相對即時。

Q2如果我發現律師的資料跟公會名簿上不一樣,會怎樣?

差異有兩種。如果是事務所地址、聯絡方式這類聯絡資料不同,可能只是律師沒及時更新,影響不大但代表他對行政事務不夠謹慎。如果是律師證書字號對不上,或根本查不到這個人,那就是嚴重警訊,代表對方可能根本沒有執業資格,你應該立刻停止委任。內行人提示:簽委任契約之前用手機拍下名簿上的律師資料當證據,日後如果發生爭議,這份截圖就是你已盡查證義務的證明。

Q3律師法 27 條規定什麼?

規定全國律師聯合會與各地方律師公會須建立個人會員名簿並上網公開,包含學歷經歷與懲戒紀錄。

Q4律師名簿是什麼?

律師公會強制建立的會員登錄資料,記載執業相關事項,公開供民眾免費查詢。

Q5律師懲戒紀錄是什麼意思?

律師違反律師法或律師倫理規範時,由律師懲戒委員會作成的處分紀錄,包含申誡、警告、停止執業、除名等。

Q6律師證書字號有什麼用?

律師執業的法定身分證,可用此字號到公會名簿系統驗證對方是否真為合法執業律師。

Q7如何查律師有沒有被懲戒?

進入全國律師聯合會或地方律師公會官網的會員名簿查詢系統,輸入姓名或證書字號即可查到懲戒紀錄欄位。

Q8律師名簿要去哪裡查?

全國律師聯合會官網(twba.org.tw)或律師所屬地方公會(如台北律師公會 tba.org.tw)官網的會員查詢頁面。

Q9怎麼確認律師資格是真的?

請對方提供律師證書字號,到公會名簿系統輸入比對。查不到代表執業資格存疑,應立刻停止委任。

Q10簽委任契約前怎麼做背景調查?

查公會名簿(執業基本資料)+ 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系統(個案決議)+ 司法院判決書系統(過往代理案件),三層交叉比對。

Q11律師公會名簿 vs 律師懲戒委員會系統哪個準?

公會名簿涵蓋全部執業資料但更新可能延遲,懲戒委員會系統只有懲戒個案決議但最即時。重大決定建議兩邊都查。

Q12律師懲戒紀錄會公開到什麼程度?

名簿欄位顯示「曾否受過懲戒」與懲戒結果,懲戒委員會系統可進一步查到個案決議書全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row_label全國律師聯合會名簿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系統口碑或介紹
查詢來源依律師法第 27 條建立,須網路公開懲戒個案決議全文,依法務部建置無法定基礎,可信度依個別人士
資料即時性公會更新可能有 1-2 週延遲決議公布後立即上傳,最即時依資訊提供者,無客觀基準
資料完整性資格、學經歷、懲戒一覽僅懲戒個案,無基本資料主觀印象為主
費用免費免費可能涉及人情或介紹費

全國律師聯合會名簿

查詢來源
依律師法第 27 條建立,須網路公開
資料即時性
公會更新可能有 1-2 週延遲
資料完整性
資格、學經歷、懲戒一覽
費用
免費

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系統

查詢來源
懲戒個案決議全文,依法務部建置
資料即時性
決議公布後立即上傳,最即時
資料完整性
僅懲戒個案,無基本資料
費用
免費

口碑或介紹

查詢來源
無法定基礎,可信度依個別人士
資料即時性
依資訊提供者,無客觀基準
資料完整性
主觀印象為主
費用
可能涉及人情或介紹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弁護士法第 8 条(弁護士名簿)
德國BRAO § 31(Rechtsanwaltsverzeichnis)
美國State Bar Association directories(各州自治,無聯邦統一規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8

(0291224 制定)

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應遵守法庭之秩序。

(0340315 全文修正)

律師對於法院及委託人,不得有矇蔽或欺誘之行為。

(0701224 全文修正)

律師對於法院及委託人,不得有矇蔽或欺誘之行為。

(0731130 修正)

律師對於委託人、法院、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不得有矇蔽或欺誘之行為。

立法理由本條原僅就律師於法院執行職務時,對於法院及委託人之義務而設。茲偵查中既許律師在各級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爰於本條「法院」之下,增訂「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等字,並作文字修正,以資配合。

(0811022 全文修正)

律師在法庭或偵查中執行職務時,應遵守法庭或偵查之秩序。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0910108 修正)

律師在法庭或偵查中執行職務時,應遵守法庭或偵查之秩序。   律師在法庭或偵查中依法執行之職務,應予尊重。

立法理由增訂第二項。規定律師在法庭或偵查中依法執行之職務,應予尊重。

(1081213 全文修正)

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各地方律師公會,應置個人會員名簿,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戶籍地址。   二、律師證書字號。   三、學歷及經歷。   四、主事務所或機構律師任職法人之名稱、地址、電子郵件信箱及電話。   五、加入律師公會年月日。   六、曾否受過懲戒。   前項會員名簿,除律師之出生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戶籍地址外,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各地方律師公會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提供公眾閱覽。   全國律師聯合會應置團體會員名簿,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會址。   二、代表人。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移列為第一項。為配合原第七條第一項登錄制度之刪除,並考量律師入會制度修正後,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各地方律師公會對於律師之異動資料應更能立即有效掌握,爰將各法院及各檢察署置律師名簿修正為由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各地方律師公會備置個人會員名簿,並於各款將應記載之事項酌予修正。   三、增訂第二項,為利民眾查詢及識別律師之基本個人資料,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各地方律師公會應將為其個人會員之律師名簿記載事項對外公開。鑑於民眾對資訊取得之管道以電子化之線上查詢為趨勢,同時規定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各地方律師公會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惟與識別律師身分無關之資料,應不予公開,以兼顧律師個人資料之保護。   四、增訂第三項,因全國律師聯合會除個人會員外,亦有團體會員,爰明定其亦應置團體會員名簿,以促其能及時有效掌握團體會員之相關資料,又因相關資料與公眾委任律師之權益無涉,尚無須以公開方式供公眾閱覽。

(1120523 修正)

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各地方律師公會,應置個人會員名簿,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戶籍地址。   二、律師證書字號。   三、學歷及經歷。   四、主事務所、機構律師任職法人或公職律師任職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名稱、地址、電子郵件信箱及電話。   五、加入律師公會年月日。   六、曾否受過懲戒。   前項會員名簿,除律師之出生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戶籍地址外,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各地方律師公會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提供公眾閱覽。   全國律師聯合會應置團體會員名簿,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會址。   二、代表人。

立法理由一、公職律師亦應加入公會,則會員名簿自應載明其聯絡方式,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 律師名詞
  • 法人名詞
  • 懲戒名詞
  • 公眾名詞
  • 代表人名詞
(0291224 制定)

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應遵守法庭之秩序。

(0340315 全文修正)

律師對於法院及委託人,不得有矇蔽或欺誘之行為。

(0701224 全文修正)

律師對於法院及委託人,不得有矇蔽或欺誘之行為。

(0731130 修正)

本條原僅就律師於法院執行職務時,對於法院及委託人之義務而設。茲偵查中既許律師在各級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爰於本條「法院」之下,增訂「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等字,並作文字修正,以資配合。

(081102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0910108 修正)

增訂第二項。規定律師在法庭或偵查中依法執行之職務,應予尊重。

(108121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移列為第一項。為配合原第七條第一項登錄制度之刪除,並考量律師入會制度修正後,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各地方律師公會對於律師之異動資料應更能立即有效掌握,爰將各法院及各檢察署置律師名簿修正為由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各地方律師公會備置個人會員名簿,並於各款將應記載之事項酌予修正。   三、增訂第二項,為利民眾查詢及識別律師之基本個人資料,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各地方律師公會應將為其個人會員之律師名簿記載事項對外公開。鑑於民眾對資訊取得之管道以電子化之線上查詢為趨勢,同時規定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各地方律師公會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惟與識別律師身分無關之資料,應不予公開,以兼顧律師個人資料之保護。   四、增訂第三項,因全國律師聯合會除個人會員外,亦有團體會員,爰明定其亦應置團體會員名簿,以促其能及時有效掌握團體會員之相關資料,又因相關資料與公眾委任律師之權益無涉,尚無須以公開方式供公眾閱覽。

(1120523 修正)

一、公職律師亦應加入公會,則會員名簿自應載明其聯絡方式,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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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第 27 條規定:「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各地方律師公會,應置個人會員名簿,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律師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