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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律師不得從事有辱律師尊嚴或名譽之行業。
  2. 律師對於受委任、指定或囑託之事件,不得有不正當之行為或違反其職務上應盡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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